凭假印章和虚假材料就判公司支付所谓的巨额“借款”是职务侵占还是诈骗?
2024/6/11 12:44:42
凭假印章和虚假材料就判公司支付所谓的巨额“借款”是职务侵占还是诈骗?
知名刑辩律师贾霆:涉嫌诈骗罪,应严惩 独立撰稿人 李海波
太原市庄泰科技有限公司的3名股东这几年特别郁闷:被欺诈将股权和房产证交付他人没得到分文转让款,倒被对方刻制假章炮制3千万借款背上官司,4名涉案人员有1人被抓获1人被判刑另2人潜逃海外,如今法院竟要拍卖公司价值3亿元的房产......
自称能获得银行贷款 分文未花获得公司股权及房产证
2010年4月10日,吕梁市的石健平虚构其人脉关系广泛,可以利用其实控的山西通江能源公司,配合庄泰公司的房产获得银行融资,为此石健平和妻子田芳与庄泰公司的3名股东签订了《太原市庄泰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书》。
合同约定:1.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8000万元,包括股权转让所得款人民币1100万元及债务承接款项人民币6900万元两部分,石健平、田芳应于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股东,石健平、田芳明确按期全额支付上述股权转让价款和债务承接款项系受让并享有100%庄泰公司股权的前提条件,逾期支付的,承担逾期利息,迟延超过365日支付,原股东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所有转让股权;2.合同签订后10日内,原股东将庄泰公司95%股权变更至石健平、田芳名下,变更后石健平享有公司46%股权,田芳享有公司49%的股权,并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至石健平名下,剩余5%股权保留在原股东名下,原股东承诺石健平、田芳付清所有股权转让款后,将此股权无条件变更为石健平名下; 3.石健平、田芳可以用位于太原市杏花岭区府东街18号的庄泰大厦房产向贷款银行等第三方融资,但融资涉及所有事宜,应提前取得原股东的同意,并确保原股东指派人员全程参与,原股东给予必要配合与协助,本合同生效后,原股东将公司房产所有权证书移交石健平、田芳,专项用于石健平、田芳融资; 4.无论任何原因,合同解除的,庄泰公司股权即由原股东享有,庄泰公司股权及法定代表人登记至石健平、田芳名下的,石健平、田芳应立即无条件将公司股权回转登记至原股东名下,否则,石健平、田芳应按股权转让价款的30%承担违约金。
为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合同还约定公司的全部印章、账册及营业执照等均由公司原股东保管。合同签订前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承担;合同签订后的债权债务除石健平夫妻全部承担的新增房产融资贷款债务外双方保证不再出现新的债务;石健平夫妻付清转让款且公司控制权移交后公司出现新的债务,石健平夫妻承担。
为保证合同履行,乙方自愿提供通江国际能源公司所持有的在伦敦交易所上市的20.35%共7659万股份作为担保,合同签定后5日内将股份与甲方共管控制。
合同签订后的第二天即4月12日庄泰公司依约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其中 81.72%股权变更至田芳名下,12.73%股权变更至石健平名下,剩余 5.45%仍保留在其中一位原股东名下,同时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田芳)。
通江国际能源公司所持有的在伦敦交易所上市的7659万股份虽然当时在香港办了共管,但是石健平可以随时取消共管,之后剥夺了原股东委托的代表人的共管权利,事后原股东得知该股权是非流通股,事实上没有任何价值。
起诉拿回股权后 被起诉才突现漏洞百出的3千万借款
2011年8月30日,因石健平、田芳没有依约履行合同,庄泰公司原股东向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起诉石健平、田芳,请求确认解除《股权转让合同书》、要求变更股权登记并返还庄泰公司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在一审及二审法院的审理过程中,石健平及其代理人均当庭承认未支付过任何股权转让款,但同时辩称由于乙方未按约定配合提供手续导致融资困难,但未能向法庭提供证据。2012年5月23日,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下达(2011)杏民初字第1322号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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