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景宁恒泰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与景宁梧桐乡政府、景宁住建局等行政复议行政判决书
2016/7/25 8:31:06
浙江景宁恒泰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与景宁畲族自治县梧桐乡人民政府、景宁畲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浙江景宁恒泰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宁畲族自治县梧桐乡金兰村村委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王修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裴爱英,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景宁畲族自治县梧桐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景宁畲族自治县梧桐乡梧桐村。
法定代表人王伟飞,该乡乡长。
委托代理人徐风烈,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卫红,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景宁畲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景宁畲族自治县鹤溪街道建设路1号。
法定代表人翁建敏,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风烈,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卫红,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景宁畲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景宁畲族自治县鹤溪街道鹤溪中路41号。
法定代表人潘利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风烈,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卫红,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景宁畲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景宁畲族自治县环城东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夏胜忠,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风烈,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卫红,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景宁畲族自治县经济商务局,住所地景宁畲族自治县鹤溪街道复兴西路30号。
法定代表人潘昌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风烈,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卫红,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安局,住所地景宁畲族自治县鹤溪街道人民中路282号。
法定代表人叶利东,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风烈,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卫红,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景宁畲族自治县鹤溪街道府前西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蓝伶俐,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朱卫红,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景宁畲族自治县梧桐乡金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景宁畲族自治县梧桐乡金兰村。
法定代表人梅文龙,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徐风烈,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景宁恒泰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以被告景宁畲族自治县梧桐乡人民政府、景宁畲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景宁畲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景宁畲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景宁畲族自治县经济商务局、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安局于2015年4月24日共同强制拆除原告厂房的行政行为及被告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景政复字(2015)22号行政复议决定违法为由,于2015年7月20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7月27日立案后,于2015年7月2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景宁畲族自治县梧桐乡金兰村村民委员会认为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经景宁畲族自治县梧桐乡金兰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本院依法准许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原告浙江景宁恒泰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修钦及其委托代理人裴爱英,被告景宁畲族自治县梧桐乡人民政府负责人徐阿军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卫红、徐风烈,被告景宁畲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人陈彬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卫红、徐风烈,被告景宁畲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人叶华青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卫红、徐风烈,被告景宁畲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负责人李丰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卫红、徐风烈,被告景宁畲族自治县经济商务局负责人林晓洪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卫红、徐风烈,被告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安局负责人沈招雄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卫红、徐风烈,被告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人黄米东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卫红,第三人景宁畲族自治县梧桐乡金兰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徐风烈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案情复杂,经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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