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批捕后仍下令羁押嫌疑人20天,公安副局长获刑1年二个月
2017/8/27 9:40:52
不予批捕后仍下令羁押嫌疑人20天,公安副局长获刑1年二个月
公安副局长在不予批捕后仍下令羁押嫌疑人 被控非法拘禁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2015年9月25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执行,2015年9月30日被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非法拘禁罪决定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航远,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5]第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洪智、代理检察员李丽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杨航远到庭参加诉讼。经公诉人建议并经本院同意,检察机关于2016年2月17日对本案进行补充侦查,2016年3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31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担任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副局长期间,明知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于当日已对因涉嫌诈骗被松北分局刑事拘留的被害人李某甲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故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的规定,授意承办该案的侦查员马某甲(另案处理)以发现新的诈骗事实为由延长李某甲刑事拘留期限,并以副局长的身份批准同意延长拘留意见,致使李某甲在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被非法剥夺人身自由达20余日。被告人赵某某于2015年9月25日经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通知到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文件及情况说明、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复印件及回执复印件、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复印件、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复印件、马某甲执法办案系统截图、黑龙江省公安厅复函;证人马某甲、王某甲、马某乙、郭某某、慕某某、贺某某、陈某某、郑某甲、郑某乙、王某乙、李某乙证言;被害人李某甲陈述;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赵某某辩解,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错误的地方,但并没有想非法拘禁被害人李某甲的故意,在判断案件时出现了疏忽大意,没有及时看卷,当时在外面开会,请求法庭调查后依法判决。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无罪:本案的基本案情其实就是羁押正当,司法文书有瑕疵,不是司法过错,更不是犯罪。即使把羁押程序瑕疵当司法过错,对司法过错的追究也应当根据责任大小划分,赵某某充其量是领导责任。
本案若不考虑羁押正当性,仅从形式要件审查,应当属于超期羁押。指控赵某某构成非法拘禁罪不成立。赵某某的行为即使属于超期羁押,也没有达到定罪入刑的标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4年11月27日,时任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以下简称松北分局)副局长的被告人赵某某,将时任刑侦大队四中队代理教导员马某甲找到其办公室,让马某甲将在其办公室的王某乙、邓秀博领回马某甲的中队接待报案。在马某甲中队,王某乙报案称:李某甲以介绍工程为名,先后两次诈骗其人民币37万元、80万元。马某甲安排相关人员询问案情经过并制作受案笔录,于同年11月28日受理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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