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征管大变革:税务部门全面接手,企业社保成本或增加?
2018/9/6 8:41:25
《财经》记者 王晓霞 | 文 王延春 | 编辑
与企业、个人均息息相关的社会保险费(下称“社保费”)征管变革大幕已经拉开。
按既定时间表,2018年12月10日前,社保费征管职责将由各级社保经办部门划转至税务部门;2019年1月1日起,各项社保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社会保险费是指在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过程中,雇员和雇主按照规定的数额和期限向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它是社会保险基金的最主要来源。
这一改革标志着在中国延续近20年的社保费“双主体“征管格局——征缴机构可以是社保经办部门,也可以是税务部门——即将成为历史。
社保费征管体制的改革必将影响参与其中的企业和个人。对于此前未按照规定缴费基数足额缴纳社保费的企业而言,负担加重似乎已无可避免,严征管后,过高名义缴费率何时下调,亦备受关注。
毋庸讳言,税务部门征收社保费在提高征管效率、促进缴费公平、保障应收尽收等方面具有优势,特别是在省市县乡四级国税地税机构完成合并、税务系统具备明显中央垂管特征后接收社保费职责,这些优势更加明显。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在8月20日社保费征管职能划转工作动员会上表示,通过改革,要构建起职责清晰、流程顺畅、征管规范、协作有力、便民高效的社保费征缴体制机制,为提高社保费统筹层次、研究推进适时完善缴费比率奠定良好基础。
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是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涉及各级政府以及税务、财政、人社、卫生计生、医保等多个部门和十多亿缴费人,不仅情况复杂,而且意味深远。
通观全局,清理地方有违中央政策的社保法规、国税地税机构合并、社保费征管职能划转、打破部门信息孤岛、强征管促公平、提高统筹层次、完善缴费比率,各步骤间有其内在逻辑,社保费征管大变革棋盘隐现。
社保费划转至税务机关统一征收这一征管改革是中国整个社保体制改革中的重要一步,影响深远。 图/视觉中国
税务全责征收
目前全国36个省份、计划单列市(下称“省份”)社保费征管模式大致可分为四种,北京、上海等14省份仍由社保经办机构征收,河北、湖南等4省份别缴费项目或缴费人群不同分别由税务、社保经办机构征收,重庆、江苏等11省份采用“社保核定、税务代征”的方式,辽宁、河南等7省份则由税务部门全责征收(见表)。
“社保核定、税务代征”是指税务部门根据社保部门核定的征收对象、缴费基数、缴费金额,将税款收缴入库,税务部门不参与缴费基数、金额核实等管理性工作。
与之相对应,税务全责征收则是由税务部门履行社保费缴费单位登记、申报、征缴、清欠、检查、处罚等职责,与征收相关的管理工作也由税务部门承担。
《财经》记者从多方证实,明年起社保费将由税务部门全责征收,这意味着除辽宁等7省份,其他29个省份的社保费征管模式将发生重大转变,进而影响众多企业和个人。
回朔历史,社保费由税务机关、社保经办机构征收的“双主体”征管格局形成有其历史原因。
中国的社会保险筹资机制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银行代扣劳动保险金阶段(上世纪50年代初至80年代初)、社会保险经办征收社保费阶段(上世纪80年代初至90年代中期)、税务机关和社保经办机构“双主体”征收阶段(上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
199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规定我国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类所有制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企业劳动力的管理和供求也已经基本靠市场调节,劳动力流动性大大加强,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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