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胜建设有限公司卖标被判无效 支付工程款
2020/6/30 10:17:45
宏胜建设有限公司卖标被判无效 支付工程款
独立撰稿人 李堂平
日前,曾胜起诉宏胜建设公司(法人:龚红星 总经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有了结果:渝北区法院于2019年8月20日受理,2020年4月17日下达民事判决书。
渝北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2民初21583号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反诉被告)曾胜向渝北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被告签订的《管理输出施工承包协议书》无效: 2.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859288.55元并以1859 2855元为本金从2019年7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损失至付清之日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 2014年7月4日,原、被告签订《管理输出施工承包协议书》,约定工程名称渝北区双凤桥片区汇流积水整治工程,合同价款22143559元, 2019 年1月25日,建设单位重庆临空都市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与原、被告三方签订《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显示审定金额19388482.16元,三方签字盖章。渝北区审计局审计金额也为19388482.16元。原,被告签订的承包协议无效,被告已收到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款并支付给了原告16599533.9元,被告代原告向第三方支付853300.4元、被告垫付前述教项利息76388.31元,剩余1859288.55元工程款一直未支付给原告,故原告起诉来院。
被告(反诉原告)宏胜公司辩称,原、被告系内部承包关系,合同有效;原告就工程款、民工工资、罚款等出具了数份承诺书,并认可其应得款项被告已全部付清,故被告不应再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被告(反诉原告)宏胜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 1.原告立即支付被告1548853.08元及利息868695.45元、律师费20000元、违约金1000000元、罚款20000元,并以853.08元为本金自2019年9月17日起按照月利丰2%的标准支付利息至付清时止:诉讼费由原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4年7月4日将渝北区双风桥片区汇流积水整治工程内部承包给原告施工,原告于2016年7月5日向被告出具《承诺书》,承诺“不拖欠民工工资,若有拖欠造成的责任损失由本人承担,并支付20000元罚款”,又于2017年7月4日出具《承诺书》,承诺“施工期间所产生的一切经济纠份和法律纠纷由我承担”,于2017年12月13日出具《已完工工程承诺书》,承诺“施工过程中无欠款纠纷或案件,若有均由本人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即费用,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造成公司损失的利息按月利率4%承担,本人承担诉讼费及律师费”。因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引起诉讼导致被告承担了相应款项,故被告提起反诉。
渝北区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重庆市建龙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渝北区双凤桥片区汇流积水整治工程进行招投标,被告中标,中标金额22143559元。2014年6月20日,重庆市建龙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渝北区双凤桥片区汇流积水整治工程发包给被告施工,约定签约合同价22143559元,以渝北区审计局的审定价格作为结算价。2014年7月4日,以被告为甲方、原告为乙方,签订《管理输出施工承包协议书》,主要约定:工程名称渝北区双凤桥片区汇流积水整治工程,合同价款22143559元,根据工程中标价向甲方交纳1.5%的管理费,对应合同金额管理费在甲方收到业主第一次支付的工程款时扣除,最終管理费的收取按实际结算金额计算。
同日。原告还向被告出具《承诺书》:渝北区双凤桥片区汇流积水整治工程已经中标、由宏胜公司与重庆市建龙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该工程施工合同,我同意本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所有条款合同中宏胜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均由我承担……施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经济纠纷和法律纠纷均由我承担并负责协调解决,与宏胜公司无关,现请责公司完善与建设单位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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