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丰都县一村民小组长疑侵占集体近300万巨款
2019/10/11 10:35:37

重庆丰都一村民小组长疑侵占集体近300万巨款
      法讯网联动记者 莫明
    “按《林地占用补偿协议》约定,重庆绿岛源建材有限公司自2013年初开始占用我们太运村三组林地,第一年支付集体林地占用补偿款280.112万元,及以后每年再按此基数增加的10%共计约400余万元,可能被组长毛平个人侵占或长期挪用了。”2019年9月下旬,此事震惊了重庆市丰都县高家镇太运村三组全体村民,大家为此曾多方奔走投诉,但至今没有相关部门出面调查或针对此事件明确表态。
案情:林地承包《协议》引发小组长打官司
 
    重庆市丰都县高家镇太运村三组村民发现如此巨额集体林地占用补偿款疑被组长毛平侵占或长期挪用,源于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判决书》。

    2019年9月10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渝0102民初7008号《民事判决书》显示:户籍地为重庆市丰都县高家镇水桶坝村3组的原告毛平,于2019年9月10日向涪陵区法院起诉丰都高家镇太运村3组,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毛平与太运村3组于2006年12月17日签订的《山林承包协议》有效。涪陵区法院当天立案后立即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诉讼活动。

    (2019)渝0102民初7008号《民事判决书》载明:通过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据和质证后,认定的事实为:2006年12月17日,原告毛平(乙方)与被告太运村3组(甲方)签订《山林承包协议》约定:甲方将本组大坪集体山林一幅承包转卖给本组村民毛平,全山林大约面积为1250亩,林种 有树森杂柴、杂草原。四至界:东:原十村小平林界。西:高石公路。南:原十村白石岩;北:荷叶堡,小沟至岩洞子直下二队林边为界。外加集体荒山一幅:东:电站水沟为界;西:本组地边。南:大堰为界;北:宏海电站水沟为界。山林承包期限为三十年(即自2007年1月1日至2037年12月31日止)。承包期内所有木料、柴草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乙方经营权。本山林所有木料,杂柴折价为伍万元,荒山一幅折价贰仟伍佰元,共计伍万贰仟伍佰元。
    法院审理认为,毛平与太运村三组于2006年12月17日签订的《山林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自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合同履行了十几年均无异议,故《山林承包合同》合法有效。
震惊:判决认定《协议》面积扩大千亩
    “大家对组长起诉集体,为什么案件会由涪陵法院受理并作出判决都不知情。”太运村3组部分村民从丰都国土局获得涪陵区法院作出的(2019)渝0102民初7008号《民事判决书》后坚称。

    据涪陵区法院审理认定并作为判决依据的《山林承包木料转卖协议》载明:全山林大约面积为250亩,林中有树木杂柴、杂草原。四至界:东:原十村小平林界;西:五所坟大沟。南:原十村白石岩;北:荷叶堡,小沟至岩洞子直下二队林边为界。外加集体荒山一幅::东:电站水沟为界;西:本组地边。南:大堰为界;北:宏海电站水沟为界。该《山林承包木料转卖协议》载明的承包期限、起止时间与涪陵区法院审理认定的完全一致。
    “涪陵法院作出的判决依据的《山林承包合同》签订时间、承包期限及承包总金额完全与我们掌握的《山林承包木料转卖协议》内容一致。所令人震惊的是,涪陵法院竟然将《合同》面积扩大至1250亩,比原合同增加了1000亩面积。”太运村三组村民质疑本案称,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这个案子应该由丰都县人民法院管辖,不知为什么毛平舍近求远到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不说,且涪陵区法院为什么会未经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情况下违法受理并在立案当天审理、当天便适用普通程序作出判决,且出庭的本组负责人万建根本不是本组组长,而组长实质就是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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