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荣昌:法官为畜牧局职工伙同学校教职工虚假诉讼一路开绿灯
2019/10/22 9:48:56
重庆荣昌:法官为畜牧局职工伙同学校教职工虚假诉讼一路开绿灯
        简要:重庆市荣昌区畜牧局职工陈晓涛,伙同重庆市荣昌安富中学校教职工李铭,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李秉斐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判决生效后,李铭却又翻悔,声称自己不认识李秉斐,没有借钱给李秉斐......
两张借条共计35万元,质疑被模仿手写
    2014年3月2日,李秉斐急需资金周转,向陈晓涛出具了一张借条,金额20万元,限期两个月内还清。因为利息高,陈晓涛是重庆市荣昌区畜牧局一名职工,又是一名共产党员,就口头约定在借条外从本金中扣除利息4.7万元。陈晓涛还叫李秉斐在借条上添加了一个互不认识、又不在现场的李铭的名字。借条写好后,陈晓涛才到荣昌区农业银行柜台,先扣除利息4.7万元,再从自己账户(卡号:622845047,尾数未显示完,下称622845047)转存15.3万元到李秉斐农业银行账户(卡号:6228480471013843910,下称013843910)。交易日期时间是2014年3月2日11时48分58秒。

▲李秉斐从农业银行渝中区支行打印出来的交易回执单
    2014年5月4日,李秉斐因生意周转,又向陈晓涛出具了一张借条,金额15万元,限期两个月内还清。借条写好后,陈晓涛又到荣昌区农业银行柜台,按口头约定的先扣除利息6.6万元,再从自己账户(卡号:622845047)转存8.4万元到李秉斐农业银行账户(卡号:013843910)。交易日期时间是2014年5月4日16时43分02秒。

▲李秉斐从农业银行渝中区支行打印出来的交易回执单
    两张借条共计35万元,扣除利息11.3万元后,实际转款23.7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款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实际转款23.7万元+(本金23.7万元×年利率6%)1.42万元=应还款25.12万元。
    李秉斐从2014年3月2日借第一笔款后开始还款:3月6日2万元、4月3日2万元、5月6日2万元、6月4日2万元、6月23日1.5万元、7月5日2万元、7月26日1.5万元、8月8日2万元、8月25日1.5万元、8月29日13.5万元、9月6日2万元,2017年5月26日荣昌区法院又执行了5.33万元,一共还了37.33万元。
    已还37.33万元-应还25.12万元=多还12.21万元。

▲李秉斐偿还给陈晓涛的37.33万元交易回执单
    然而,陈晓涛手里还持有两张“借条”。第一张借条,内容是:今借到陈晓涛和李铭现金贰拾万元(小写:20万元)人民币,在2014年10月3日之前还清,借款人李秉斐,日期2014年8月3日;第二张借条,内容是:李秉斐因生意周转,向陈晓涛借现金拾伍万元整(小写15万元),在2014年10月24日前还清,借款人李秉斐,日期2014年8月24日。
    李秉斐称:“除2014年3月2日、2014年5月4日我向陈晓涛借过两次钱后,再没有向他借过钱;陈晓涛现持有的2014年8月3日、2014年8月24日两张借条,我质疑被陈晓涛或他人模仿手写”。

▲质疑被模仿手写的两张借条
双方打印出来的银行回单:同年同时同分同秒同金额,不同月不同日
    陈晓涛为了证明自己多次给李秉斐借了钱,在再审庭审中举示了一张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卡号:622845047),显示:2014年1月3日,陈晓涛通过银行卡卡卡转账15.3万元到李秉斐农业银行账户(卡号:013843910)。该回单只有日期,没有交易时间。

▲陈晓涛在再审庭审中举示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
    然而,李秉斐委托诉讼代理人从荣昌区法院调取出来的陈晓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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