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案不同判,包工头向巡视组控诉淄博中院法官枉法裁判
2025/8/29 20:45:34

          同案不同判,包工头向巡视组控诉淄博中院法官枉法裁判
独立撰稿人 李海波
  同案不同判‌是指案情相似的案件因法律适用标准或裁判尺度不统一而导致不同判决结果的司法现象,其根源涉及法律体系、自由裁量权、案例指导制度等多重因素。‌‌同案不同判一般是在不同法院有相似案件存在不同判决。然而撰稿人发现同一个项目相似的合同纠纷在同一个法院,且都被省检察院抗诉的情况下竟然出现完全不一样的判决,这种匪夷所思的事情,就发生在淄博市中级法院!
  近日,山东滨州市的李朋向法讯君投诉称他遭遇了淄博中院典型的“同案不同判”,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此举严重破坏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司法公信力。

  李朋在7月23日,向中央巡视组控告了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倪玲玲,请求追究在民事案件中办关系案的违法违纪行为。
承包劳务合同被欠薪 起诉却被驳回


  2017年5月3日,李朋与山东华业国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公司”)第八项目部就广青机器人钢结构生产车间工程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上除了盖有华业公司印章,还有项目部经理范明峰和工地上的负责人李继森的签名,之后李朋按照合同进行施工。

  2018年2月11日,华业公司第八项目部经理范明峰签写了结算单,表明李朋的华业公司水电班组人工费为575172元。李朋说华业公司尚欠李朋378372元及安装材料款9957元共计388329元,李朋多次催要无果后,无奈之下只有进行诉讼维权。
  2019年6月,李朋起诉华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2019年12月31日,淄博市张店区法院下达[(2019)鲁0303民初401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中没有被告盖章确认,原告提交的结算单、淄博广青机器人邻舍安装材料及用工款项明细只有案外人范明峰或李继森的签字,没有被告的盖章,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所诉应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李朋的起诉。
  那么华业公司和范明峰是什么关系?在中国经营报2021年1月9日《淄博一市重大项目疑陷“套路建”当地人士称多家公司受害》的报道里有这么一段话:“2017年4月,广青公司与山东华业国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国建”)签订了《广青机器人生产车间、办公楼施工协议书》,广青公司代表杨光营和华业国建时任项目经理范明峰分别签字加盖公司公章。”也就是说项目合同有华业公司的公章,证明范明峰是华业公司的项目经理!

  李朋不服判决书提起了上诉,华业公司没提交书面答辩。2020年6月30日,淄博市中级法院下达(2020)鲁03民终237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省检抗诉一审判决胜诉 二审再遭驳回
  李朋不服淄博中院的这份终审判决,于是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3民终2377号民事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在2022年6月26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鲁民再2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20)鲁03民终2377号和(2019)鲁0303民初4016号之一民事裁定,指令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2023年3月6日,李朋再次就该案进行立案,张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鲁0303民初2433号判决书,判决:1.被告山东华业国建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朋支付人工费 378372元;2.被告山东华业国建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朋支付安装材料款9957元;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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