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案不同判!河南卫辉法院无视省高法规定?
2016/9/2 11:23:48
法讯网撰稿人 伯丰 李堂平
随着法治进程健康发展的今天,同案不同判的案件在我国越来越少见。而河南新乡市、卫辉市两级法院却在审理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科室普遍受贿案中儿戏法律:罔顾事实,差别巨大,违背一视同仁原则,同案不同判。对同一性质,同一单位的案件涉及人的判决却大相径庭——其它十数人均免于刑事处分,检验科主任张国林则被判11年。令中国法律专家、权威人士都感到惊诧,大跌眼镜,连呼离谱!
案情:医院窝案中科室受贿 老实主任被判重刑
2013年前后,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在药品、试剂等供应上出现普遍科室受贿〔回扣〕现象。经当地检察机关介入,许多科室,许多涉及药品采购的大小领导都陷身其中。但除情节特别严重、数额巨大又不愿意退受贿款的个别人、被刑事处分外,大部分都在退出受贿款后免于刑事处分。
但该院原检验科主任张国林是个老实的业务骨干,在此案中却蒙受了严重的不公平:被判刑11年。实属同案却异判,同罪则另类。
2010年下半年,河南瑞特医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特公司)开始向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以下简称医院)供应医疗设备及试剂。2011年上半年,河南瑞特医用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勇告诉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检验科主任张国林,使用他的试剂可以给回扣。张国林表示不用。后孙勇隔段时间就给张国林送款。2013年上半年,卫辉市人民检察院进驻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开展药品购销专项治理活动。一附院检验科室(以下简称检验科)上缴了3万元至医院廉政账户。2014年4月11日,张国林从医院借13万元去卫辉市检察院投案。卫辉市检察院于2014年4月12日对张国林立案侦查,于2014年4月29日逮捕张国林。2014年5月29日,检验科缴纳9万元,张国林家属缴纳6.7169万元。
侦查阶段,张国林供述经回忆孙勇给过四、五次,每次3-5万元,都是一万一沓,共计收到回扣款16万,但记忆有偏差,愿意以审计数据为准并退款,并在司法鉴定意见书出来前曾供述过最后一次收款是在2012年的10月份。孙勇供述行贿数额29万,不记得每次送的时间、金额及其他细节。后经司法鉴定部门按照孙勇所述的回扣比例、回扣试剂品种及新乡一附院的试剂、耗材入库明细表电子数据、设备库房物资采购查询单审计,得出回扣数据为32万元。张国林和孙勇对审计的回扣款32万元均无异议并签字。
审查起诉阶段,张国林供述最后一次收款时间是2012年10月份,不是2012年底或2013年初,每次3-5万,共收到回扣款二三十万。孙勇供述医院每一次结算耗材款,都给张国林送了回扣款,没有医院结算两次或多次,而加一块一次性给张国林的情形,共给过11次。
庭审中,张国林供述其回忆收到的回扣款就是16万元。最后一次收款时间在2012年9、10月份,是4万元。张国林当庭解释:其收到的回扣款就是16万元,以前供述愿意以司法审计数据为准,是想得到与医院其他专家一样的处理(医院在药品购销专项治理活动中,其他各科室均是按照审计的数据缴款,相关员均未受到刑事追究)。司法鉴定报告审计出来后,显示回扣款是32万,虽然收到的没有那么多,但因之前已经说了以审计数据为准,不能反悔,也想交钱了事,落个自首的结果。但起诉状中以司法鉴定报告的审计数据32万元为基数,认为12.7万余元交检验科用于科室开支和科室人员奖金,其余的19万元回扣款归张国林个人占有,这与事实不符,故说明事实,请求法院裁判。孙勇供述每次医院结算都给张国林送回扣款了,每次给回扣款没有低于1万元的,每次送款的具体细节都记不清了。
2014年9月29日,卫辉市人民法院以张国林在投案时及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多次供述各类试剂的回扣比例及收受回扣的数额,并与孙勇的供述印证一致且对司法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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