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0万元土地转让合同改判无效 贺州法官被指暗箱操作
2017/9/23 8:59:39
贺州中法院(原梧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注销被执行人广西万机灵高超级润滑油公司(简称:润滑油公司)土地使用权后,委托拍卖公司对该土地及附属房屋建筑物进行了拍卖。然而,奉春荣、李奇、高升朋三人以最高价210万元竞得,又以66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廖家茹。转让款兑现后,奉春荣拒绝协助廖家茹办理过户手续。一审法院判令奉春荣等三人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协助廖家茹办理该土地过户手续,如果在判决规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廖家茹可在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该院申请执行。奉春荣不服判决,上诉至贺州市中法院(简称:二审法院),由特殊关系人苑山担任所谓合议庭审判长,几分钟庭审时间,称该院前委托拍卖公司拍卖后的转让土地属于国有划拨土地,判决奉春荣等三人与廖家茹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用210万元竞得土地、房屋使用权,以660万元的价格转让;按约定兑现转让款,卖方拒绝过户被告上法庭
▲已被注销的万机灵超级润滑油公司土地、及附属房屋建筑物使用权
2006年4月25日,原梧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贺法执字第42-1号民事裁定,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04)贺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润滑油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该公司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一直未履行。该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委托拍卖公司对该院已查封的润滑油公司所有的钟山县河东路土地使用权〔证号:钟国用(1995)字第010024210号〕及附属房屋建筑物进行了拍卖。
奉春荣、高升朋、李奇于2006年3月3日以最高价竞得。贺州中法院裁定:一、解除润滑油公司钟山县河东路的土地使用权〔证号:钟国用(1995)字第010024210号〕及附属房屋建筑物的查封,注销该房地产原产权证书及抵押登记;二、钟山县河东路土地使用权〔证号:钟国用(1995)字第010024210号〕及地上房屋建筑物所有权归买受人奉春荣、高升朋、李奇三人所有,买受人奉春荣、高升朋、李奇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润滑油公司被法院委托拍卖,裁定买受人奉春荣、高升朋、李奇,一个月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2007年12月13日,奉春荣、高升朋、李奇又以总价款660万元人民币,将钟国用(1995)字第01002421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所确认原润滑油公司所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作物全部转让给廖家茹,并签订了一式四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卖方必须应买方要求无条件协助买方将标的物转移给买方或买方指定的第三人,费用由买方承担。买方廖家茹按合同约定时间,向奉春荣、高升朋、李奇付款660万元。
卖方奉春荣、高升朋、李奇收到买方廖家茹660万元土地转让款后,奉春荣一直拒绝履行过户手续义务,廖家茹将奉春荣并高升朋、李奇诉讼到法庭。
▲卖方奉春荣、高升朋、李奇与卖方廖家茹签订的买卖合同
▲660万元土地转让款ⅹ卖方奉春荣共有使用权50%=330万元;买方廖家茹 将330万元转存入奉春荣账户
▲卖方奉春荣收到买方廖家茹土地转让款330万元后出具的收条
卖方反诉买方,法院委托拍卖公司拍卖后的转让土地属于国家划拨土地
奉春荣反诉廖家茹称,2007年12月4日双方签定的《买卖合同》无效。理由是,贺州中法院委托拍卖公司拍卖后的钟山县河东路的土地属于国家划拨土地,应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处分该土地,依照法律规定需办理登记的,未办理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权利人在办理登记前先行转让该土地使用权或者设定土地抵押金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申请登记到其名下后,再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奉春荣称自己和李奇、高升朋直到起诉前都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人签定的合同转让划拨地使用权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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