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法律问题论证会在京隆重召开
2019/7/11 12:33:43
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法律问题论证会隆重召开
近日,广东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黄淦波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东城区法院不予立案。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管委会于是委托北京相关学术机构隆重举办了法律问题专家论证会,参与论证的专家一致认为:法院不予立案是错误的,违反了立案登记制及有案必立的法治原则和中央精神;原告是适格的,无论是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还是经营权人都可以做原告;案件管辖地也是没有问题的,原告可以选择侵权所在地也可以在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进行起诉。
参与论证会的专家有:夏家骏,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曾任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是“中国十大杰出法学家”之一。张曙光,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北京大学法律经济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社会科学评论》主编。姜明安,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显冬,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国土资源法研究中心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顾问。翟业虎,首都经贸大学民商法教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和科技法学会以及物权法学会理事。吴春岐,中国人民大学土地政策与制度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黄海星,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传媒大学客座教授。郭玉棉,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法律实务专家。虞长娟,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据悉,论证会坚持“法治、正义、公益性、学术性”的原则,主持人秉持中立的立场,专家发言没有预设的倾向性,完全按照法律及证据说话;专家声明:论证会仅仅依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讨论,由当事人对于材料的真实性、全面性负全部责任,论证会的主办者、发言者均不对由于案件资料的真实性、全面性之瑕疵或错误所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
根据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管委会主任陈景玉及律师介绍立案经过:
2019年4月12日原告律师第一次向东城法院提交起诉材料,申请立案,4号窗口法官接待的,没有任何实质理由,各种推脱,不给立案。
2019年4月15日原告律师第二次向东城法院提交起诉材料,申请立案,1号窗口法官接待的,称请示领导,让回去等通知。但是法院收取材料后并未出具任何书面凭证。
2019年5月29日原告律师被东城法院电话通知取回起诉材料,称无法立案。
法院的不立案理由是:
1、被告主体不适格。东城法院4号窗口的立案人员告知原告侵权案件应当起诉实际施工方,立案法官认为被告一是建设方,并非施工方,故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
2、东城法院4号窗口的立案人员让原告去侵权行为地(东莞)或者被告二的注册地西城法院去起诉。
3、东城法院4号窗口的立案人员认为原告起诉被告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没有依据。证据材料上的名称显示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建设工程经理部,立案法官认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建设工程经理部系独立的法律主体,应当以其为被告。但实际上管道建设工程经理部不是法人,也非经工商登记的分支机构,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4、被告二的主要办事机构在东城,依此东城法院具有管辖权,但东城法院1号窗口法官告知原告代理人,要证明主要办事机构在东城,需要提交工商局对他异地经营的处罚决定、物业出具的证明或者租赁合同。这两个要同时提供,才能说明这个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在东城。
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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