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车均不在场,却被指肇事弃尸 退伍军人喊冤20年
2016/11/18 9:23:54

72岁的张银安,从未认罪。
他坚持,自己没有开车撞人,不是杀人凶手。
他原本是退伍军人,解放牌卡车司机。1992年,河南禹州境内发生的一起卡车撞人致死事故,令他命运发生转折——1995年,河南省禹州市法院认定张银安为肇事司机,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2015年,张银安和两位车主到许昌检察院递材料。(左一为张银安)
喊冤20余年后,2016年,许昌市人民检察院复查此案发现,“肇事车辆”案发时正扣在交管所,目击者也不能确定张银安为肇事司机,于是提出抗诉。今年3月,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禹州市人民法院再审此案。
如今,原本健康挺拔的张银安视力受损,还跛着一只脚,寄居在女婿家。“家境在村里数一数二”的张家也早就败落。
已经古稀的张银安,仍在等待着“公正的判决”。
目击者:肇事车为45-04578
张银安:我的车不可能在现场
“我的车事发时在交管所扣着,人也没去过禹州,凭什么因为一个小孩儿模糊记忆中的车号就认定我是凶手?”张银安觉得自己冤。
1992年11月5号,张银安正在驻马店象山水泥厂上班,禹州公安局交警大队的交警找到了他。“这车平时是你在开吗?”一个交警指着停放在院里一辆牌照号为45-04578的解放车问。得到肯定的答复后,交警把张银安押到警车里。
张银安懵了,问:“我没犯法为啥抓我咧?”
在禹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审讯期间,他才知道了缘由。
1992年10月29日,一辆货车在河南许昌的禹州市顺店镇西袁庄路口公路,将骑自行车向西行的顺店镇党寨村十三岁少年贾小伟(化名)撞伤,肇事人下车将男孩抱到车上,驾车逃跑,男孩在路上死亡,肇事人遂将尸体丢弃在郏县。
在场目击者被害人的姐姐贾小佳(化名)称,撞伤弟弟的是一辆车号为04578的新解放车,事发时,她正带着弟弟过马路。
另一目击证人刘新安称,肇事车辆是遂平的解放车。弃尸地郏县的证人李海翔也表示,见一辆新解放车停放五分钟后,很多人上前围观一个已经身亡的小孩,当时没有别的车辆经过。
凭借以上证言,警方排查后,将此案嫌疑人锁定为张银安。
1992年11月7号开始,张银安在禹州市拘留所被监视居住8个月。1993年7月8日,因证据不足,“肇事者”张银安被放了出来,但“肇事车辆”一直扣押在交警大队,车主杨祟贺、焦得有多次到交警大队要求归还车辆,至今没能要回。
1994年2月5日禹州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名批捕张银安;2月8日,禹州公安局对张银安执行逮捕;1995年5月8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判决张银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费用共计9300元。
20年来,张银安始终对这一判决不服。他坚持自己没罪,一个直接的证据是:事发时,他的45-04578解放车,不可能在现场。
判决书:交警未曾扣车
交警:我的证言被改了
20年来,张银安最大的疑惑是:为何法院不如实采用交警张林阁的证言?
根据许昌市检察院2016年的抗诉书,1992年10月28日下午,张银安驾驶“解放”141货车行驶到确山至驻马店第一岗楼处,因无牌照、无行车证被民警执勤张林阁查处。10月28日下午6时左右,张银安将车辆开到交警支队指定扣车地方扣押。
而正是在车辆被扣押的第二天,事故发生。驻马店距离事发地禹州近两百公里。
直到10月31日,在驻马店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理后,车辆才被放行,期间,张银安一直在驻马店地区办理解除扣车手续。
抗诉书显示,该案关键证人——驻马店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张林阁证实,他当初曾向禹州公安局做过扣车说明,并说明“暂扣证登记为张保安是由于笔误,实际是张银安。”
吊诡的是,1995年的判决书显示,张林阁称没有扣张银安驾驶的汽车,也没有开暂扣证。正是这份证词驳倒了车辆不可能在事发现场的说法。
“我一直都是说(事发时)扣过张银安的车,至于判决上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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