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州男子买房后开发商不依约办证,诉至法院却败诉
2020/4/12 9:01:33
    万州一男子花30多万元购买房屋,而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拖延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无奈之下,男子将房屋开发商告上法院索赔违约金,结果男子败诉了。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具有典型教育意义的房屋买卖纠纷案,希望广大市民从中吸取教训,购买房屋时一定要先审查开发商是否具有相应资质,证件是否齐全,然后再签订购房合同,以免上当受骗。

男子买房后无法办证

    2014年2月25日,万州人杨某与重庆某宝石公司(以下简称宝石公司)签订《房屋认购合同》,约定购买商品房一套,总金额32万余元,2015年9月30日前交钥匙,并约定在该房交付后180日内办理权属登记,由出卖人将其所需提供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若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宝石公司收取了杨某的购房款,并代收杨某契税、大修基金、印花税合计1万余元。宝石公司于2016年3月12日向杨某交付房屋后,在约定的时间内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虽然经杨某多次催促,但宝石公司以种种理由拖延,一直未能给杨某办理房屋产权证。无奈之下,杨某遂以宝石公司违约为由,向万州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宝石公司立即为其所购房屋办理产权证,并支付逾期办理房地产权证违约金5万余元。

法院驳回男子诉求

    万州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宝石公司未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且案涉房屋规划为公建面积(办公用房),现却被修建为住房,并以预售的形式公开销售。故认定案涉《房屋认购合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后经案件承办人释明案涉合同为无效合同后,杨某仍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

    据此,法院认为因案涉《房屋认购合同》无效,杨某依据该合同要求宝石公司为其购买的案涉房屋办理房屋产权证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随后,万州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杨某不服,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资料参考:三峡都市报)

返回列表
返回首页
Powered by wqCms5.9 with Wangqi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