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成贪腐村官选择自首 多因纪检部门提前做工作
2016/2/18 10:17:05
*统计包括兼职情况。数据显示,村党支部正副书记、村委会正副主任成为“村官”经济型职务犯罪的犯罪主体,大约占到92起广东“村官”贪腐判决案件的76%。而其他“村官”如果成为犯罪主体也基本与钱“打交道”,如会计、出纳、集体经济合作社主任等。
[例]有些“村官”身兼数职,也给犯罪提供了便利。如廉江禾寮镇赤禾垌村村委原副主任李某,还兼任该村出纳,其利用协助国家办理发放移民款手续之机,制造虚假的本村移民数量,审批通过后,又利用出纳身份,假冒他人签名领取国家移民补助款近6万元。
*统计包括多重罪名情况。“村官”在管理村务的时候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参与政府征地等公务工作,则属于国家工作人员。92份裁判文书中,贪污罪主要集中在对国家专项基金的“中饱私囊”;受贿主要是在重大工程建设方面,收取工程商或包工头钱财。
[例]一些犯罪主体还是数罪并罚。连南县大麦山镇后洞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书记以及两位村委会委员利用协助人民政府管理扶贫款物工作的职务便利,多次共同侵吞下拨经费。此外,4人还各自非法收受承包扶贫帮扶项目工程老板送给的财物。
*犯罪主体数量如果是一人,基本为村支书或者村委会主任。而在“窝案”中,村支书、村委主任与会计、出纳等形成相对稳定的权力“小圈子”,相互“支持”、相互“照应”。
[例]茂名市茂港区羊角镇某村委会窝案中,当地村委会干部集体同意,以村委会成员获得干股为条件,将属于村委会集体土地的某岭岩场发包给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等证件的李某庆和李某旺开采至2011年。
*统计显示,广东省的“村官”贪腐案件涉案金额数目并不大,1万-10万元区间的占了近六成。在公布的判决书中,村干部们私分小额拨款的现象非常多见。
[例]唯一涉案金额过千万元的,发生在粤西的阳江。法院判决认定,阳江市岗列村党总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陈某,除了有近百万元的受贿,还意图获取价值36675883.1元国有土地村委会集体收益,后因事发未能得逞。
*有五成的贪腐“村官”都选择了自首,但他们的自首并不那么“主动”,而是有检察机关和纪检部门的“助攻”。其中,相比检察院的调查,纪委出场频率少了近18个百分点。
[例]台山市台城长岭村的李某,是在接到台山市检察院反贪局的通知,接受调查问话时,才主动交代了贪腐事实。佛山市祖庙街道东升村委会主任及东升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主任郭某,是因为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相关线索,对他进行核查约谈,才坦白了在某工程项目中的受贿。
*由于涉案金额不大,加上有自首表现,不少贪腐“村官”受到的刑罚相应较低,其中不少由于犯罪情节较轻,被免予了刑事处罚。
[例]阳江合水镇茶河村的村委会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冼某,三年骗领国家种粮补贴款共9600元,案发后退还了全部赃款。最终法院只没收了赃款,对其免予刑事处罚。获刑10年以上的“村官”多伴有多种犯罪行为,本次统计,刑期最长的是湛江市某村的村干部李某,其不仅联合其他村干部挪用征地款,还隐瞒国土局与住建局调整后的留用地块面积,最终获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反腐既打老虎,也拍苍蝇。备受关注的“村官”贪腐甚至村级“小官巨贪”问题,今年将成为广东省纪委机关重拳整治的领域。根据省委统一部署,省纪委印发《关于开展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线索集中排查活动的意见》,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特别是县、镇两级纪委认真开展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线索集中排查活动,严肃查处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
“村官”作为最基层村民自治组织的管理者,与每个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其在公共政策落地过程中,往往扮演“最后一公里”执行者的角色。由于村务不透明、信息不对称、监督力量缺乏、团体作案等原因,加上不少“村官”多年操持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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