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环罚[2020]49号
陕西省府谷县沙沟岔煤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224057049W
地址:陕西省府谷县新民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飞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07月0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生活污水消毒设施二氧化氯发生器停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 2020年09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榆环罚告字〔2020〕153号)和2020年09月18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榆环听告字〔2020〕15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 名: 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 26100 91711 90021 2046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榆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09月28日
本文地址:http://www.zfxw.com.cn/Caijing/2021-01/10735.htm,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