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宝安民警对两名过马路的女孩盘查身份证,不属于《身份证法》第15条规定的5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
深圳宝安民警对两名过马路女孩盘查身份证的事件还未平息,昆明街头又有人冒充警察以查身份证名义将人拉上车实施抢劫的报道。两个事件联系起来,紧密相连的三个问题便严重地纠结着许多人:公民出门是否有义务携带身份证?警察是否有权随意盘查公民的身份证?
现行《身份证法》2003年制定,2011年修订。其中第15条规定了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1)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2)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3)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4)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可见,即便是人民警察,法律也未授权其可以“随意”盘查公民身份证,而只限于4种情形可以盘查。这4种情形的前3项,要么是某人涉嫌违法犯罪,要么某人在“现场管制”和“突发事件现场”,且有查明其身份的必要,条件相当严格。
至于第4项,立法技术上称为弹性条款,一般情形下不得适用,它只是为将来某部“法律”规定何种情形也可盘查居民身份证预留制度接口。且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才能为此设限,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都不能作出这样的规定。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随着治安形势越来越复杂,为加强人群特别密集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2011年《身份证法》修订时在第15条第(3)项后面增加了一种情形,即“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人民警察也可依法查验身份证。
新增加的这一项,的确大大地扩展了警察盘查公民身份证的范围,但也不是所有的公共场所,警察都能查验身份证,法律明确限定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之5种场所。像集贸市场、商场、医院、电影院、公园、运动场以及城镇街道等公共场所,警察都不能随意对公民盘查身份证。
至于城市举行重大活动,社会治安形势最为复杂,法律扩大警察盘查公民身份证的范围,是必要的,但也仅限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而不是说,只要某市举行重大活动,警察在全市范围内都可以对公民盘查身份证;还应注意,只有直辖市和地级市的政府才能划定这种场所,县级市政府完全无权这样做。
显然,深圳宝安民警对两名过马路的女孩盘查身份证,不属于《身份证法》第15条规定的5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
□刘昌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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