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自信公司)自动化事业部设计室主任崔某,利用自己在产品设计选型和技术参数设定、核对、把关的职务便利,收受浙江某仪表厂给予的好处费共计16万元,并为该仪表公司能够顺利和首自信公司签订协议提供帮助。日前,崔某因犯受贿罪被石景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16万元赃款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匿名举报信揭发
从2003年9月到2005年4月,崔某一直在首自信公司担任自动化事业部设计室主任。
崔某的案发,源于一封匿名举报信。2015年7月,首钢总公司收到市委巡视组移交的反映崔某收取选型费的举报信,但信中没有提及具体的业务单位名称和设计项目名称。8月25日,首钢总公司纪委打电话通知崔某,让其下午过来。当天下午,崔某自行来到首钢纪委,在被问及工作中是否收取过业务单位的钱物卡时,崔某主动交代,2004年左右,浙江某仪表厂厂长李某曾将16万元选型费打入其名下农业银行卡。次日,崔某主动将存折和银行卡上交到首钢纪委。
9月6日,首钢总公司向石景山区检察院反贪局报案,9月18日反贪局工作人员将崔某带回进行调查。
供述16万放着没用
崔某到案后供述称,这家仪表厂在2004年至2005年主要供应迁钢公司和首秦公司的阀门设备,当时该公司也是通过招投标找到设计室进行技术沟通,然后签订《技术协议》,之后才能和相关公司签《产品购销合同》。
崔某称,2004年3月的一天,浙江公司的负责人李某打电话给她,让她办一张农行卡,“说是要打一笔设计选型费的钱”。崔某随即去农行开了个人账户,并把账号通过短信发给李某,很快收到对方打过来的10万元。2005年1月5日,李某再次索要账号,又向崔某账户打入6万元。崔某称,这笔钱她一直放着没用。
崔某接受调查时表示,她认为李某给她钱主要是基于两个原因,一是因为她曾为该公司改图纸,使最终版的图纸上出现该公司产品的标示,这有利于该公司产品的宣传。二是在签订《技术协议》上帮助该公司在技术上把关,设计室和该公司签订《技术协议》就是对他们产品的认可,他们也就能和公司供货部门签订合同。
因受贿罪被判一年
庭审中,崔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提出李某给的那16万元是业务单位给设计室的,她并没有非法占有该钱款的故意。
石景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崔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崔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退缴赃款,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最终,崔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2万元,在案扣押人民币16万元及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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