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记者 裴斌)用于防汛加固大堤用的石硝,被某村村干部陈某某私自运回家中建新房,在被定性为“以窃取的手段非法占有防汛物资用于个人房屋建设”后,陈某某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7月31日,湖北省纪委推出“每周一案”第39期。本期讲述,2016年7月以来,暴雨连连,某镇沿河水位持续上涨。为提前做好防汛准备,2016年7月10日晚,镇政府购入一批石硝作为防汛物资用于加固大堤,并安排人员轮流管理。
7月12日,某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副主任陈某某被安排管理石硝。陈某某心怀不轨:“我们家新建的房子正好还需要一些石硝,镇里买了那么多,我拿回去一点也没多大影响。”于是,陈某某在未经镇政府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拉走3车石硝(共42吨)运至家中用于个人建房。随后在加固堤坝的过程中,实际用石硝12车(共168吨),陈某某则以耗用石硝15车(共210吨)登记入册,以掩盖其私吞防汛物资的事实。
东窗事发后,镇党委会议研究决定,陈某某身为村党支部副书记,明知防汛形势严峻,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窃取的手段非法占有防汛物资用于个人房屋建设,严重违反了党纪法规,性质恶劣,给予陈某某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省纪委方面认为,大汛当前,当大部分党员干部都冲在防汛抢险一线的时候,陈某某却一心只惦记着自己的小家,不仅监守自盗,更罔顾人民群众随时可能面临家园被淹、财产不保的危险,这样无视大局、无视群众利益的行为必须坚决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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