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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官员因“嫖娼”被双开 称庆幸女孩满14周岁

[日期:2016-08-26] 来源:www.zfxw.com.cn-  作者: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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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网北京8月25日电(记者 李盈盈 巩帅)近期,湖南慈利县发生一起引诱、介绍、强迫未成年人卖淫案,不满18岁的高中生及辍学青年引诱、胁迫初中生卖淫,供公职人员性侵未成年少女。

此前,未来网追踪报道了内蒙古满洲里人大代表和海关工作人员强奸多名幼女案,两起案件如出一辙。

湖南一官员因“嫖娼”被双开 称庆幸女孩满14周岁

湖南省张家界市纪委对违法乱纪官员的通报截图。

湖南省张家界市通报24起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案件,通报了处理结果。

通报称,慈利县国税局原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刘礼目前已被撤销职务,开除党籍及公职。据媒体报道称,慈利县消防大队原教导员李某也已被免职。

值得注意的是,公开通报中用的是“嫖娼” 一词。

微博实名认证的民盟十一大代表、芜湖市政协常委周蓬安称:“刑法修正案九已经废除了嫖宿幼女罪,此后凡与未成年幼女发生性关系的,均为强奸。”

周蓬安质疑,“湖南慈利县的这起案件,竟然未找到一名强奸者,令人感到奇怪。”

湖南一官员因“嫖娼”被双开 称庆幸女孩满14周岁

周蓬安微博截图

未来网记者致电慈利县委宣传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受害人是不满14岁幼女的属于强奸,不是幼女的不是强奸。“最后,那个孩子(小琳)从宾馆里走了,没有人暴力强迫她。而且,李某是军队人员,涉军的不属于地方管理。”

公开报道称,3个受害人中,慈利县国税局原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刘礼和其中一个刚刚14岁零10天的媛媛(化名)发生了性关系,并支付1100元嫖资;另外一个不满14岁的女孩绝嘉嘉(化名)因拒绝而被殴打;同样未满14岁的小琳(化名)在宾馆里,被慈利县消防大队原教导员李某交付了500嫖资后,借故离开,二人没有发生实质关系。

14岁零10天,不是幼女,却是少女。在我国,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被称为未成年人。

未来网记者注意到,媒体在报道本案时,标题大多用了“嫖宿少女”。

“嫖宿”一词并不陌生。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废除了嫖宿幼女罪。

当年的“嫖宿幼女罪”引发巨大争议。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孙晓梅曾表示,嫖宿幼女罪意味着刑法对幼女的保护不再是平等的,而是将幼女在道德上做了区分——“良家幼女”和“卖淫幼女”,对奸淫“良家幼女”的行为仍按照强奸罪处罚,而对于奸淫“卖淫幼女”的行为,处罚力度与以往相比也大大降低。

尽管少女和幼女有区别,但“嫖宿”一词意思雷同。本案受害人年满14岁,“嫖宿少女”一说是否合适?官方在通报上用“嫖娼”,意味着将少女视为“卖淫女”。

14岁少女是卖淫女?

根据律师的说法,既然未成年人被胁迫的卖淫行为不是自愿,那么施暴者的行为就是强奸。

未成年人被他人用暴力等方式胁迫卖淫是否属于卖淫行为?

“与被强迫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一样,未成年人被强迫卖淫违背了自己的真正意愿,不能算作卖淫。”

谌江涛律师表示,“如果明知对方是被强迫卖淫的,而且明确表示拒绝,仍然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则涉嫌构成强奸罪。”

谌江涛告诉未来网记者,即使一方原来是自愿交易的,后来她不愿意了,就不算卖淫,此时,如果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则涉嫌构成强奸。

“如犯罪嫌疑人已经着手实施上述行为,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则属于犯罪未遂。”

满洲里性侵女童事件曝光后,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姚建龙曾愤怒地说:“加害人是具有保护未成年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他们不但没履行相应的职责,反而成为性侵女童的加害方。应当对犯罪嫌疑人给予最严厉的惩罚,斩断这种校园欺凌和校园性侵案件背后的黑手。”

因嫖娼被双开属于倒霉?

“‘嫖宿少女’这个事情已经给了公正的处理。”湖南省慈利县县委宣传部的一位负责人表示在接受未来网记者采访时表示。

事发时,媛媛已经14岁零10天了,刘某的行为仅仅是嫖娼。“按照此前的情况看,顶多会给他个行政处分,开除公职,老百姓也没想到会把他(刘某)双开。”

“据我们了解的情况,因为刘某是纪检人员,身份比较敏感,所以处理还是相当严重的,对他的处理已经是顶格了。”慈利县宣传部负责人称。

该负责说,“嫖娼不牵涉刑事责任,该拘留的已经拘留了。刘某又倒霉又庆幸。倒霉的是他因为嫖娼被双开,庆幸的是他和媛媛发生关系时,那个女孩刚好满14周岁了。”

这位负责人补充道。“刘某供职于国税局,按照程序,不归地方管理,我们还是向上反映,逐级上报。”

治理校园暴力还需司法有力

学者纷纷表示,未成年人勾结社会人员暴力性侵在校少女及相关校园欺凌问题成为社会的难题。

“仅靠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学校,没有司法机关的配合,校园欺凌问题很难得到有效的解决。”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说。

针对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基于“宽容而不纵容”的刑事政策,姚建龙认为有必要完善对校园欺凌的法律干预制度,完善少年司法制度,增加中间性干预措施与制度。

一是责令父母加强管教,缴纳保证金,设定一至三年的管教期限。二是废除收容教养措施,改革工读教育措施,实现招生的强制化和决定的司法化。三是增加新的中间性干预措施。例如增加假日生活辅导、社会服务、保护管束、禁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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