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讯网讯 (撰稿人 窦文慧)近日,安徽泗县人民检察院院未检部门办案人员在办案中发现,泗县公安机关在办理高某涉嫌拐骗、强奸罪案过程中,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未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
办案人员及时向分管副检察长汇报,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监督其及时纠正,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是我院探索“捕诉监防”一体化,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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