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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复查小学校长“奸杀18岁少女”疑案

[日期:2016-05-24] 来源:www.zfxw.com.cn-京华时报  作者:怀若谷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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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详细的过程是怎么来的

呢?相反,却有人证明,在这段时间内,被告人没有出现在犯罪现场。

最终,长垣县法院还是认定薛凤起强奸杀人,依据除现场勘查笔录外,就是薛凤起的有罪供述、两名证人发现薛彩芳鞋子的证言,以及薛彩芳母亲证言证明薛彩芳离家时所穿衣服、所带物品,程现立等人给薛凤起传纸条“此案是否作你说实话”等证言,无直接证据。

薛凤起家属在此案终审裁定后,从律所查到的律师阅卷笔录中,发现了当时长垣县法院做出判决的说明:“被告人薛凤起强奸妇女、故意杀人一案,经审查卷宗材料,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1993年3月30日,将此案退回长垣县检察院补充侦查,检察院未补充任何材料又将此案退回本院,遵照王院长指示,合议庭全体成员于1993年4月19日下午15时将此案向新乡市中院刑二庭王春元庭长做了汇报,王庭长听完汇报并查阅卷宗材料后答复,‘此案被告人供述的犯罪细节较详细,没有直接证据也可定案。按新乡市政法委的意见,可以判’。鉴于案情重大,于1993年4月26日将此案向院审委会做了汇报,经审委会研究决定,薛(凤起)强奸杀人一案,按市政法委意见,被告人已构成杀人、强奸罪,因证据不足,决定依刑法判处薛凤起杀人罪有期徒刑15年,强奸罪10年,并罚执行20年,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即丧葬费等8800元”。

薛凤起上诉,新乡市中院于1993年12月23日做出裁定,认为此案依法不属于长垣县法院管辖,裁定撤销前述判决,由新乡市中院一审。

新乡市检察院的起诉取消了强奸妇女罪,指控薛凤起在1991年6月1日上午9时许,尾追本村女学生薛某某至本村南一小桥处意欲强奸,该女不从,薛凤起便将该女推进麦地,捺翻在地,后恐其喊叫罪行败露,急用双手掐住该女的脖子,将该女掐死。1996年5月16日,新乡中院第一次做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薛凤起死刑。

河南省高院于1996年7月22日以原判事实不清为由,将此案发回重审。1996年12月22日,新乡市中院第二次做出一审判决,依然判处薛凤起死刑,之后又被省高院发回重审。

1998年12月18日,新乡市中院第三次做出一审判决,改称“鉴于本案具体情况”,判处薛凤起死缓,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万元。薛凤起继续上诉。河南省高院于1999年6月4日以此案“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足以认定”,裁定维持原判。

2015年7月9日,薛凤起在多次减刑后刑满获释。

省高院进行复查结果尚未知

在被关押的24年间,薛凤起的父母、岳父母均已离世,他也由一个32岁年富力强的青年变成年近60岁的白发翁。

获释当天,他和家人即在监狱门口拉出横幅喊冤,希望引起社会关注。今年1月25日及1月28日,他先后向河南省检察院、河南省高院正式递交申诉材料,要求对此案启动再审程序。

微信公众号前街一号在今年3月21日晚曾刊发此案报道,3月23日,薛凤起应邀到省高院与法官座谈,被告知此案已进入复查程序,“先看了我拿过去的判决、申诉及新的证言材料,说省高院的领导看到媒体报道后,对这个案件很重视,他们审查得很仔细,希望能再给他们一些时间,让我再等等,会给我一个满意的答复”。

此后,薛凤起多次致电该法官,对方均告知其此案仍在复查中,正在研究汇报阶段,他们会认真对待,“他说案件的审查有一定过程,‘要谨慎处理,不会轻易做出什么样的决定,这也是认真负责的态度’。”

4月27日,省高院法官在电话中告诉薛凤起,现阶段的复查结果有两种可能:进入再审或驳回申诉,但结果何时出来仍未知。

听说薛凤起要申诉后,薛彩芳的父母和弟弟都怒不可遏。他们说,公安机关已侦破此案,检察院也已起诉,各级法院也都做出了判决,因此断定凶手就是薛凤起,“如果不是他,当时就应该把他放了,如果是他,就应该判他死刑,为什么后来改判了死缓,关了20多年他就能出来了?”薛彩芳的弟弟称,如改判薛凤起无罪,公检法必须查出真凶并将其绳之以法。

5月19日,薛凤起收到了一个快递。打开之前,薛凤起以为是河南省高院寄来的《再审决定书》,但他很快就失望了:这是长垣县法院寄来的《执行通知书》,要求其5日内履行原生效判决,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万元。

5月23日,薛凤起到长垣县法院递交了《延缓执行申请函》,称河南省高院法官明确告知其此案正在复查,且其因遭刑讯逼供留下的伤病至今未能痊愈,无法工作,没有经济能力,无法履行执行责任。

“复查等了这么久还没结果,现在又来了《执行通知书》,什么时候才是个头?”薛凤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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