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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长乐农妇因拆围挡被拘后上诉,公安局败诉

[日期:2016-05-26] 来源:www.zfxw.com.cn-法制晚报  作者: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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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晚报快讯 法制晚报记者刚刚从有关部门获悉,曾引起关注的福建长乐农民因拆围挡被拘留的案件今天终于有了结果,今天下午当地法院向当事人送达了判决书,认定公安局在未经审讯前就做出的拘留处罚违法,撤销了拘留的处罚。

  2015年11月8日,一条标题为“土地未征却被铁皮围挡村民拆铁皮下地干活遭拘留”的微博,将福建长乐市公安局漳港派出所拘留下地干活农妇事件推上风口浪尖。

  该微博内容为:福建长乐漳港渡桥村民反映,他们土地证还在手上,村民们在不同意征地的情况下,土地却莫明被人用铁皮围了起来。农妇郑木兰、陈水玉为了下地干活,拆开一片铁皮通行,却被长乐樟港派出所以毁坏财物为名进行拘留。被拘留的农妇陈水玉经释放后将长乐公安局告上了法庭。

  原告陈水玉诉称,2015年11月6日,原告前往位于承包地干活,但承包地已被长乐力宏染整有限公司用铁皮围住。在没有其它通道通往承包地的情况下,原告只能撬开3片铁皮(用于通行)。后长乐力宏公司报案,长乐市公安局作出2015—115号处罚决定,对原告行政拘留5日。

  被告长乐市公安局在答辩称,其所作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审理该案件的晋安区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本案根据陈水玉、郑木兰询问笔录及处罚告知笔录,可确认被告对陈水玉、郑木兰的询问时间分别是2015年11月7日1:36时至2:19、0:47时至1:43。对陈水玉的处罚告知时间是2:20时。

  而《行政案件研究记录》记载的案件研究时间是2015年11月6日23时、研究结论为“对违法行为人陈水玉、郑木兰两人予以行政拘留五天”。

  基于此,法院认定公安机关在对违法嫌疑人的调查询问尚未进行时,就对案件进行了集体讨论,被诉处罚决定的作出明显违反法院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法院判决撤销被告长乐市公安局作出的对陈水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制晚报记者获悉,今天下午,被拘留了五天的陈水玉收到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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