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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鲁山:法院违法谁来管

[日期:2016-06-12] 来源:www.zfxw.com.cn-  作者:海波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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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述

    此案发生在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2014年,河南塞上明珠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塞上明珠公司)实际操控人冯树涛(当时的法人为尚明涛)看好了郏县迎宾大道与复兴路交叉口一处楼盘,因资金短缺就找到王延坡借款,当时,冯树涛妻子赵更亮借了400万元。后来,又以其他人的名义继续向王延坡借款由冯树涛使用,其中,时帼俪借款800万元、刘公岗300万元、刘公一300万元、尚明涛200万元、王广伟200万元。后来,王延坡追要借款,经冯树涛与名义借款人商议,欲将塞上明珠公司给王延坡抵债,由于另一债权人王章记(音)起诉塞上明珠公司并将塞上明珠公司名下的房产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因王延坡是塞上明珠公司的最大债权人,其为了保证自己的债权不落空,经协商,王章记的债权转交给了王延坡,塞上明珠公司名下商务楼的房产证交给王延坡,塞上明珠公司用此房产顶替了冯树涛、时帼丽、刘公岗、刘公一、尚明涛、王广伟诸人签名的借款,至此塞上明珠公司和以上债务人所借王延坡的款项全部结清。

    王延坡为了实际拥有该房产,经协商将塞上明珠公司的股权及法定代表人于2015年4月28日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至自己名下,至此王延坡拥有了塞上明珠公司名下的所有财产,同时也承担了塞上明珠公司名下的所有债务。

    为了规避其他债务,使其独自拥有该商务楼,王延坡就让尚明涛、董迎彬向王延坡的弟弟王延昭出具了一个3500万元的借据。2015年5月8日,王延昭将尚明涛、董迎彬、河南塞上明珠实业有限公司起诉至鲁山县人民法院。鲁山县人民法院在没有审查巨额借贷的交付凭证的情况下,当天立案,当天送达通知,当天收缴诉讼费,当天开庭审理,当天下发了(2015)鲁民初字第1425号《民事调解书》。

    之后,王延坡将塞上明珠公司的商务楼过户到平顶山福顺达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相衡),又将塞上明珠公司过户给冯树涛,至此王延坡通过以上手段实际拥有了该商务楼并将塞上明珠公司名下的债务剥离。由于当时商谈的塞上明珠公司用楼抵债时,原签名借款人没有将借条抽回,王延坡又将签名的借款人诉至鲁山县人民法院。

 法官违法

    因为该300万元是在上述3500万元借贷诉讼调解书所述标的之内,刘公岗及其妻子赵光辉于2016年3月17日向鲁山法院递交了中止审理申请书:“本案争议的300万元借款,系贵院作出的(2015)鲁民初字第1425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2999万元中的一部分(诉讼双方承认期间已经还了501万元),该2999万元包含本案争议的300万元借款。该调解书系双方当事人虚假诉讼,申请人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为了保证本案查明事实,确保案件公平公正审理,作出正确的判决,故申请中止该案的审理。”但该申请法院没有受理。

    2016年3月18日,刘公岗妻子赵光辉向鲁山县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身份证资料、调解书和情况说明。法院向当事人出具了接收清单,但是否立案至今没有给予书面答复。

    据刘公岗讲述,该300万元的诉讼案,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3日开庭审理,经过法庭调查、质证、辩论等,为了查明本案的基本事实,作出公正的判决,刘公岗、赵光辉又向鲁山法院递交了追加杜俊义、冯树涛作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但是,鲁山县人民法院没有作出回应。

    4月1日,刘公岗、赵光辉将虚假诉讼的相关证据和反映材料递交给了鲁山县人民法院和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鲁山县人民法院纪检人员对涉案人员进行了调查。

    4月12日, 案件当事人刘公岗的妻子赵光辉到鲁山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说明。随后,冯树涛、尚明涛也到鲁山县人民法院纪检组对案件的虚假事实进行了陈述,尚明涛说明了3500万元虚假诉讼的情况,调查人员做了询问笔录。但鲁山人民法院没有对此做出调查处理意见。

    据刘公岗讲,该3500万元的民事诉讼等于是王延坡与王延昭弟兄两个为将塞上明珠公司房产转移至他人名下规避债务而进行的一场虚假诉讼。但刘公岗等起诉要求撤销虚假诉讼调解书,没有得到鲁山县人民法院的支持,鲁山法院到现在也没有给当事人书面回复意见此案能否立案。时间已经过去快3个月了,法院该不该给当事人一个说法?法院持这种暧昧的态度,其背后又在隐藏什么呢?         

 法律观点

    针对此案,律师分析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力;(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此案,很明显涉及、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不明确等问题,鲁山县人民法院对此不做审查即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办案法官在明知道相关规定的情况下还做出了调解书,有故意为之的嫌疑。

    该案在审理刘、赵夫妇欠款300万元时,法院不能对已生效的调解书内容是否合法直接进行认定。只能是有刘、赵夫妇认为虚假诉讼双方以恶意串通为由、认为权利被侵害,向做出调解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再由受案法院裁定撤销。

    但是,鲁山县人民法院在接收当地人递交的诉状和相关材料之后,公然违背法律规定久拖不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本案,鲁山县人民法院在接收了当事人起诉书等材料后,竟然已经过了两个多月不给当事人一个说法。这里面是否存在法官与虚假诉讼参与者有利益关系?不然,为什么法官明知道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却还违背法定程序不给当事人书面答复?这本身就是渎职行为。

    鲁山县人民法院的法官如果没有与虚假诉讼当事人串通,只是疏于审查相关证据凭证,导致虚假诉讼者转移财产规避债务,其行为涉嫌玩忽职守;如果当事法官明知道虚假诉讼还参与其中,就会涉嫌滥用职权。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检察机关应该按涉嫌渎职罪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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