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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首例未成年人家暴案:父亲打儿子被中止监护

[日期:2016-07-18] 来源:www.zfxw.com.cn-  作者: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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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家事审判中心审理首例未成年人遭家暴案件

父亲常打骂儿子 被中止监护探视权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 7月14日,对于遭受父亲家庭暴力的申请人小亮及其监护人母亲杨某,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其父覃某对他实施家庭暴力,同时中止覃某的监护权和探视权。目前,小亮和母亲已恢复正常生活。这是该中心受理的首例未成年人遭监护人家暴案件。

男童遭父家暴

杨某与覃某于2003年结婚,次年儿子小亮出生。后因感情不和,两人于2008年协议离婚。依协议,小亮由覃某携带抚养。

2012年以来,覃某经常对小亮打骂,小亮全身多处经常出现瘀伤、淤血等被打痕迹。尤其是2014年以来,覃某的打骂升级,导致小亮萌生跳楼想法。覃某还威胁小亮不得告诉外人,否则被打得更厉害。

杨某得知后,多次劝覃某不能再打孩子,但覃某不但不听,反而变本加厉。为此,小亮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医院检查,小亮不但身上有伤,并且患上了中度忧郁症和轻度焦虑症。由于小亮尚未成年,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7月4日,其母杨某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小亮向法院申请寻求法律庇护,同时提起变更小亮抚养权的诉讼。

法院筑“防暴墙”

7月5日,法官到黄村派出所调查取证,接着赶到覃某所在社区了解情况。

经了解得知,覃某性情暴躁,常用打骂的方式教育孩子。今年4月,覃某分别用皮带、衣架等打小亮。小亮疼痛难忍之下,曾拨打110向民警求助两次。民警对覃某进行口头警告,但他并未收敛。

7月14日,法院依据《反家庭暴力法》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是禁止被申请人覃某对申请人杨某、小亮实施谩骂、侮辱、威胁、殴打;二是中止覃某对小亮行使监护权和探视权。裁定的有效期为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最长时限6个月。裁定送达时,法官与送达组干警前往派出所、社区和小亮所在学校,帮助母子俩建起“防暴墙”。

保证执行效力

主审该案的吴漫法官介绍,目前,不少家庭仍认为家暴是“家丑不可外扬”,以致许多家暴事件错过了收集证据的有利时机。不少受害人在维权时,也因缺少实质证据,让家暴变成了“口说无凭”。这样既不利于法院对家暴事实进行认定,更不利于受害者及时得到法律保护。

据了解,针对保护令执行效力和庇护救助问题,柳州市家事审判中心与公安、妇联、社区等13个联席单位,建立起一套化解机制。在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执行阶段,由专门送达组干警联系相关联席单位对案件进行备案,并要求联席单位跟进后续工作,充分保证了裁定的执行效力。如果申请人向法院提出临时庇护、心理咨询等申请,法院会帮助其安置临时庇护场所,并联系民政局、妇联、关工委等联席单位介入,安抚申请人受创的心灵,让其尽快恢复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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