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场官司:法官未“暂缓宣判”被行政警告
2009年12月10日,天缘公司将资阳市国土局告上了法庭,要求其遵守资阳市政府2009年7月13日通告的承诺,为天缘公司办理结清土地款手续。
据一审判决书记载,2010年5月12日,资阳市雁江区法院开庭,法庭上,资阳市国土局称,不能为天缘公司办理结清土地款手续,因需等待政府专门机构答复,在专门机构没有明确意见之前,不能对涉诉地块作出处置。
但就在该案一审判决下达之前,雁江区法院和承办法官均接到指示,要求缓判。澎湃新闻获取的雁江区法院《关于给予何平行政警告处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文件,对当时的经过作了详尽记载。
何平是该案的承办法官,《决定》显示,2011年2月10日,开庭宣判的前一天,雁江区法院办公室通知何平:“明天宣判做好准备,听候通知。”
《决定》显示,之前,该案经公开审理、合议庭评议、审委会讨论、院长签发,判决书已制作好。11日上午,开庭之前,雁江区法院院长胡军再次向何平传达指示:“市政法委通知9时开会,研究天缘公司与国土局案件的处理办法,案件宣判听候通知,要尽量做好说服工作。”当天10时刚过,雁江区法院领导电话指示,市上正在研究,马上给法院一个书面函,今天暂缓宣判。随后,迟到的国土局诉讼代理人到庭,何平“未经复庭直接将判决书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10时17分,承办法官何平给院长胡军打电话称:“迫于形势已经宣判”。
雁江区法院的一审判决是:资阳市国土局应履行法定职责,为天缘公司办理结清土地余款手续。
2011年10月17日,资阳市雁江区法院称该案承办法官何平“在院长、胡院长多次指示暂缓宣判的情况下,不听从命令,未复庭宣判,径直将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依据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送达文书故意不依照规定,造成不良后果”和“故意拖延或者拒不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决议的”规定,给予何平行政警告处分。”
黄祖仕称,判决书下发之后,何平打电话给天缘公司,要其立即退回判决书,但天缘公司拒绝交回。
另一场官司:资阳市国土局再败
与上述官司几乎同时进行的还有另一场官司。
2010年3月16日,资阳市国土局发给天缘公司一份《关于师范校商住拍卖地块涉及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函,其中显示:如果天缘公司继续履行拍卖成交的相关约定,财务必在2010年4月16日前缴清土地欠款及滞纳金1328万元;如果不愿继续履行拍卖成交的相关约定,则解除成交确认书和土地出让合同,国土局如数退还200万竞买保证金。
黄祖仕称,最后资阳市国土局甚至向他们承诺过,若愿意退出,可以双倍退还保证金。天缘公司对上述条件均不接受。
2010年7月9日,资阳市国土局又下发一份《关于解除师范校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通知》,宣布解除资阳师范学校临街地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天缘公司“缴纳的200万元定金不予退还”。
天缘公司对此也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对该通知予以撤销。
该案与上一案件同一天宣判。2011年2月11日,雁江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资阳市国土局作出的解除土地使用出让权合同的通知,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同时,违反了法律法规授权目的和原则,属于滥用职权行为,因此判决国土局“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通知”予以撤销。
资阳市国土局不服,同时对上述两个案件提起上诉。2011年4月18日,资阳中院作出行政裁定,撤销两案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理由是:“没有依法宣布复庭、没有公开宣判的情况下就直接送达一审判决书,违反法定程序。”
2011年8月16日,雁江区法院对两案重新宣判,依然判决资阳市国土局“为天缘公司办理结清土地款手续”、撤销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关于解除师范校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通知》。
资阳市国土局不服,再次上诉。2011年11月18日,资阳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第三场官司:项目竣工不予验收,国土局又败
两场官司,均以资阳市国土局败诉告终。此后,国土局执行了法院判决,在2011年12月29日与天缘公司再次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2012年10月28日前开工,2014年12月31日前竣工,项目名称为“天和 城南”。
街对面是天缘公司开发的天和 城南项目。2014年12月12日,该项目正式竣工。天缘公司向资阳市国土局申请办理土地竣工验收手续,但国土局却下发一份《关于四川省资阳市天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天和 南城”项目用地竣工验收有关事项复函》,回复函称:“由于你公司至今未履行因延期开工导致的违约责任,因此暂不予通过该项目用地的竣工验收。”
2015年5月10日,天缘公司再次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函,并为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2015年7月1日,资阳市雁江区法院判决认为:“天缘公司是否违反与国土局签订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是否承担违约责任与国土部门是否应当依法履行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手续,属于两个法律关系,资阳市国土局以天缘公司合同违约,未履行违约责任不为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是错误的。
因此,法院撤销了资阳市国土局的复函,并判国土局在十五日内为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资阳市国土局提出上诉。2015年11月2日,资阳中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要求资阳市国土局20日内对天缘房公司提出的土地竣工验收申请重新依法作出处理。
第四场官司:国土局追缴延期开工违约金,再被告
天缘公司第三次胜诉,接下来面临的是第四场与资阳市国土局的官司。
2015年12月24日,资阳市国土局履行法院判决,但在为天缘公司办理用地手续的同时,再次发函,要求天缘公司“缴纳延期开工违约金人民币493万元”。
2016年6月7日,天缘房公司再次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国土资源局要求其缴纳延期开工违约金的函。该案已于7月25日开庭,目前尚未判决。
8月9日,资阳市国土局向澎湃新闻表示,天缘公司延期开工是事实,对于这次诉讼及该局与天缘公司的系列行政官司的缘由,会有专人回复。但截至8月14日,记者尚未收到其回复。
而据资阳市国土局向法庭提交的答辩状,该局认为,天缘公司与国土局约定在“2012年12月28日前开工”,但天缘公司实际逾期至2013年4月16日才开工建设,违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天缘公司则称,国土局认定的2013年4月16日的开工时间,实际是资阳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局为其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时间,国土局将该证的颁发日期视为开工日期是不合适的。事实上,天缘公司在2011年3月就已入场开展前期工程。且双方签订的合同中,也未对建设项目开工时间还是建筑工程开工时间作明确约定。
天缘公司的代理律师何峰说:“即使天缘公司当初真违约了,从常理上理解,国土局也应该是在违约之时及时行使监督管理职能,而不是整个项目按时竣工之后才来处罚,这显然已背离了行政监督管理本来的目的和意义,似乎只为罚款而监督的了。”
澎湃新闻记者 胥辉 实习生 黄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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