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女职工不知道 很多企业没批过
近期,宁夏拟出台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其中提出的“生理假”引发舆论热议。实际上,类似的规定已经出台20多年,但至今许多人对“生理假”依旧陌生。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对于“生理假”,很多女职工不知道,很多企业没批准过,很多人觉得不理解。一项旨在保护女性劳动者权益的规定,为何多年来却难以执行?
“生理假”你听说过吗?
“生理假”至少有23年的历史。1993年,卫生部、劳动部等部门联合下发《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提出“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然而,现实中“生理假”遭遇“一头热”——少有女职工申请。在太原一家大型国有企业,工会女工部负责人告诉记者,该企业在上世纪90年代执行过“生理假”的规定,当时几乎人人都请假,慢慢成了每个女职工每月都能休假了。但后来工资改革与工作量挂钩,女职工们又不请假了。近十几年来几乎没人提起“生理假”,也没人请假了。
在太原一家网络公司,记者作了一个调查,该公司的客户服务部有10名女员工,其中1人痛经严重,3人偶尔痛经,其余6人生理期并未有明显不适。痛经严重的小艾说,自己和同事们之前并没有听过“生理假”,更没有请过这个假。
一些省份明确提出“生理假”,一些省份则暂不考虑出台“生理假”。上海市相关部门此前曾表示,考虑到增设这一假期缺乏上位法依据,以及会造成用人单位降低雇佣女职工的意愿,从而增加女性就业的难度,暂不考虑出台“生理假”。
“生理假”应该怎么设?
律师丁龙认为,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角度考虑,企业应给予员工“生理假”,但不必带薪休假,可以纳入病假范畴处理,适用病假的有关规定。病假期间无需支付全额劳动报酬,这样既利于员工身心健康,又不会因此加重企业负担,劳资关系也得以健康发展。
山西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工青妇处处长胡素锋则认为,病假按规定是需要扣掉一定比例工资,但“生理假”中并没有这一项规定,有些地区甚至明确要求带薪休息。这更是鼓励企业给予女职工权利最大保护。
专家也表示,解决女性“生理期”保护落地生根的问题,需要工会组织扮演好“娘家人”的角色,劳动监察部门需要及时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向社会公布,敦促用人单位提高女职工劳动保护责任意识,切实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讨论
“生理假”难在哪
难判断
重度痛经确诊依据无标准
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龙说,焦点在难执行上。首先,休假前提是重度痛经或月经过多,且需要相关机构确诊。如何判断重度或过多,难以有客观认定的标准,有关机构缺乏确诊的依据。其次,即便确诊,很多地方的规定中使用的措辞是“可以给予”而非“应当给予”,这使得是否给予休假并非是强制性的,赋予用人单位一定的弹性。第三,对于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没有明确界定。
难操作
先开证明再请假太麻烦
上述太原网络公司的小艾说,“生理假”是福音,但可操作性不强。“如果非要有医疗机构的证明,那就太麻烦了。难道我还要忍着疼痛先跑到医院开证明,再回到单位来请假?”
难推广
可能造成女性就业歧视
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向晶认为,是否痛经是女性的个体感受,如果在某一区域大规模推广,可能会加重劳动力市场对女性就业的歧视,“好心可能办了坏事”。 据新华社
(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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