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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男子被法院人员戴“绿帽”,索赔一年无果

[日期:2016-05-25] 来源:cqfzb.com-  作者:澎湃新闻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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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渐先生调查,张某曾在1998年和徐州市铜山区法院(当时为铜山县)公职人员魏某发生过两性关系。

  此后,起诉方变成了渐先生,他将张某和魏某一并告上了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要求张某和魏某共同赔偿渐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两万元。

  2014年11月,徐州市云龙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张某向渐先生赔偿精神抚慰金两万元。但由于没有证据证明魏某和渐某某存在亲子关系,因此对渐先生要求魏某赔偿的要求不予支持。

  此后,渐先生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5年1月,渐先生、魏某、张某和渐某某四人,前往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做了亲子鉴定,鉴定材料为四人的口腔细胞。

  澎湃新闻记者从盖有印章的鉴定意见书看到,结论为“排除被检父渐先生为孩子渐某某的生物学父亲,支持被检父魏某为孩子渐某某的生物学父亲,支持被检母张某为孩子渐某某的生物学母亲”。

  基于这份鉴定报告,徐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张某、魏某共同赔偿渐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两万元。

  法院认为,在张某和渐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所生之女的父亲为魏某。魏某当时对张某和渐先生的夫妻关系是明知的,故张某和魏某主观上具有过错而渐先生将渐某某作为亲生女儿抚养多年,这一结果必然会对渐先生精神上造成较大痛苦。因此,对渐先生提出的赔偿请求予以支持。

  已被降职,再次索赔立案近一年仍未判

  对于赔偿两万的结果,渐先生并不甘心。

  “当时向徐州市中院上诉前,我们四人还没去做鉴定,证据不够确凿,所以我只是象征性地写了索赔两万。”渐先生说。

  2015年5月底,渐先生向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材料,单独起诉魏某侵犯人格权,并要求魏某赔偿精神损失费等350万元。相关法院传票显示,该案于7月初和9月初审理了两次,立案已近一年,但至今尚未判决。

  “到现在都没有判决,这个案子有这么难吗?”渐先生告诉澎湃新闻记者,他曾多次找到法院,但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个案子很复杂,已经上报领导研究。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5月24日,澎湃新闻记者联系到传票签发人、该案承办法官魏道升。魏道升拒绝接受采访,并表示有什么事找法院办公室。

  泉山区法院办公室主任岳颂华表示,他将向领导报告此事,再给记者进行答复。截止记者发稿时,泉山区法院办公室尚未作出答复。

  至于公职人员魏某的个人作风问题,铜山区法院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吕书军告诉澎湃新闻记者,魏某此前曾担任铜山区法院行政装备科科长,案发后,法院已经对他作降职处理,目前只是铜山区法院一名普通法警,不再是科级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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