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获悉,广东博罗县公安局对被其非法刑事拘留34天的打假人作出国家赔偿并赔礼道歉。
黄载回、陆元昌、范海等3名打假人多次购买问题食品(进口食品没有中文标签、过期食品等),向商家索赔,要求价款10倍惩罚性赔偿。2015年7月8日被广东博罗县公安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拘。
事件发生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几乎一边倒的观点认为,这3人知假买假、购假索赔是民事行为、维权行为,与敲诈勒索刑事犯罪实难挂钩。对个别地方公安机关以“敲诈勒索罪”非法越权干预购假索赔民事经济纠纷,予以强烈抨击。2016年1月18日,由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以下简称中国消法研究会)组织的“打假索赔与敲诈勒索专题研讨会”在京召开,来自全国多地的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的专家、学者,知名律师,职业打假人等就“打假索赔”与“敲诈勒索”的法律边界进行了研讨。
据中国消法研究会不完全统计,从1995年3.15打假出现至今的20年间,全国各地发生打假人因购假索赔、以涉嫌敲诈勒索被刑事拘留的同类案件共有16例,其中已经被官方定性为错案的就有10例,包括黄载回、陆元昌、范海等3人被博罗公安错抓的案例。
中国消法研究会会长河山认为,消费者购假索赔,购买到了“假”产品是一个很重要的前提,在此基础上向媒体曝光,向消协请求调解,向行政机关投诉,这些方式都是公民的合法权利。索赔数额理论上应严格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三倍、新《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十倍来索赔。
在社会各界正义人士持续声援关注下,博罗县检察院依法监督,对不构成犯罪的黄载回、陆元昌、范海等3人作出不予批准逮捕。
被羁押34天后,2015年8月10日,博罗县公安局决定对3人无罪释放。2015年12月4日,博罗县公安局作出《撤案告知书》。
2016年1月28日,打假人黄载回等向博罗县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请求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给予国家赔偿37470.48元。
博罗县公安局认为,“本机关未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条件和程序对其3人采取立案和拘留措施,且拘留的时限未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不存在执法过错。”于3月2日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博公赔决字[2016]003号),即作出“不予国家赔偿”的决定。
黄载回等不服,于3月21日向惠州市公安局提出刑事赔偿复议申请,请求:1.撤销博公赔决字[2016]003号《国家赔偿决定书》;2.由被申请人博罗县公安局支付赔偿金,并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向其赔礼道歉;3.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4.依法及时受理并给予书面答复。
惠州市公安局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黄载回等人在有合法依据请求赔偿的情况下,多次通过购买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物品,向出卖人索取赔偿,目的是实行行为之前的动机,虽采取威胁手段,但缺乏敲诈勒索罪中的构成要件要素——“非法占有为目的”,故犯罪不成立。
惠州市公安局认为,被申请人博罗县公安局将不是犯罪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关于立案的规定,因此而采取的拘留措施没有法律依据,侵害了申请人黄载回等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符合《国家赔偿法》第17条的规定,应当予以赔偿。
惠州市公安局于5月16日作出《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惠公赔复字[2016]02号),决定:1.博罗县公安局于2016年3月2日所作的不予国家赔偿决定错误,依法撤销。2.由博罗县公安局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按照实际侵害申请人人身自由的时间,向其支付损害赔偿金。3.由博罗县公安局向申请人当面赔礼道歉。
2016年6月22日,博罗县公安局分别拟出与黄载回、陆元昌等3人的国家赔偿协议书,对黄载回等被限制人身自由34天给予国家赔偿8238.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并当面赔礼道歉。
博罗县公安局同时拟好司法救助(息诉)协议,博罗县公安局一次性给予黄载回等司法救助金8500元,黄载回等领出上述费用后不得再向博罗县公安局提出任何要求,保证不再就此事到各级人民政府及机关部门上访,并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如网络、媒体等对此事炒作,意即不得再对错抓打假人的办案民警追究责任。
博罗公安企图以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相捆绑,以“司法救助”作为错案免责的“封口费”,黄载回、陆元昌等3人断然拒绝签署此两个不公正协议。
2016年6月25日,张晓红、邢志红再以《博罗公安:国家赔偿与错案追责不可偏废 “司法救助”岂能成为免责的“封口费”?》发文投诉,要求在启动国家赔偿的同时,上级公安及有关部门追究博罗公安相关办案民警的法律责任,使他们受到应有的纪律、法律制裁。
7月2日,打假人范海收到博罗公安6月28日所做《撤销不予国家赔偿决定书》(博公赔撤字[2016]第0001号),“……2016年5月16日,惠州市公安局认为我局对该案采取拘留措施没有法律依据,撤销我局对陆元昌、黄载回不予国家赔偿决定,……我局……应对同案情节相同的人(范海)……,应当予以赔偿。
综上诉述,我局决定如下:
(一)撤销我局于2016年3月2日所作的博公赔决字[2016]第002号不予国家赔偿决定。
(二)按照《国家赔偿法》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关于在国家赔偿工作中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干问题的座谈会议纪要》的规定对范海被限制人身自由34天给予国家赔偿8238.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700元,合计9938.2元。
(三)向申请人当面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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