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1996年12月11号,由五指山房管局颁发的他项权利证,其中“房证字第20308、20241号”,正是237.9平米的大会议室与322平米的洗衣房。
评估报告里面非常明确的体现房子存有抵押情况。
央广网海口11月21日消息(记者肖源 于中涛)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一物一权”是物权法的最基本原则。打个比方,就是一栋房子,不可能既是张三所有,又是李四所有。最近,就有海南的听众王先生反映,他通过正规拍卖得到的房子,办理了房产证,但现在房产却被另一家叫做五指山金手指的公司实际占有使用,而且,这家占着房产的公司也拿着房产证。
五指山市房管局确认,同一处房产名下的、分属于五指山金手指和王凤和的房产证,都是合法有效的。五指山金手指的房产证,颁发依据是海南省一中院2002年的生效裁定,这份裁定书将包括大会议厅和洗衣房在内的五指山度假村的房产,裁定抵债给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信达公司将这些房产公开拍卖,海南金手指在竞拍之后,将房产转移登记给了自己的全资子公司五指山金手指。
而王凤和的房产证,颁发依据是五指山法院2003年的生效裁定,这份裁定书将五指山度假村房产中的大会议厅和洗衣房,裁定给了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2010年,王凤和通过公开拍卖竞买到这两处房产,在缴纳税款、提交申请等法定手续完成后,五指山房管局颁发给王凤和房产证,这个行政行为,也是合法有效的。一套房产,两个房本,怎么会都合法有效呢?
五指山市房管局局长陈家勇说,两个房本的颁发依据,都是法院的生效裁定,因而,都是合法有效的。“我们也是按照法院执行通知书来执行的,法院的执行通知书,我们必须要执行的。”
既然两本房产证都被确认为真,那么,问题就有可能出在房产证的作出依据——五指山法院和海南省一中院的两份生效裁定上。记者就房产的拍卖、办证过程,向海南金手指公司提出采访申请,但海南金手指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而王凤和一方则坚持认为,自己才是这两处房产的合法所有权人。王凤和的法务助理付志兵认为,2002年,海南省一中院作出的生效裁定,其中存在严重违法的情况。因为,当年海南省一中院将大会议厅和洗衣房裁定给他人的时候,明知这两处房产是存在抵押的。
付志兵说:“一中院在执行信达公司资产案件的时候,他们的评估报告里非常明确体现了房子存在有抵押情况的,也就是一中院在执行时对这个抵押权是明知的,非常清楚的。评估报告的附件也留存的就是当时房子抵押给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下属单位,也就是通什城市信用社的他权证。”
王凤和提供的、盖有海南省一中院材料证明章的系列文件,也证实了这一点。2002年,海南省一中院委托海南兴平会计师事务所和海南分寸评估事务所,对五指山度假村的实物和土地使用权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第一册第十页明确指出:“此次评估的房屋建筑物,有部分已设有抵押事项”。第七十五页,附有1996年12月11号,由五指山房管局颁发的他项权利证,其中载明的权利种类为抵押,抵押权人为通什城市信用社,抵押权范围一栏中,注明了房产证号,其中“房证字第20308、20241号”,正是237.9平米的大会议室与322平米的洗衣房。这一点,也在评估报告第三册——《资产清查评估明细表》中,得到进一步确认。
但是,在2002年,海南省一中院将这两处房产一并裁定给信达公司时,并没有依法通知抵押权人,也就是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
王凤和的法务助理付志兵认为,在没有征得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将抵押的资产抵债给别人,等于是利用自己的权力直接剥夺了别人的优先受偿权,导致的直接后果是,别人的抵押债权失去了担保物。
王凤和一方认为,正是海南省一中院2002年作出的违法裁定,造成了目前一房两证的尴尬局面。而海南省一中院裁定的违法之处,又是结结实实地落在了纸面上。因而,王凤和以为,这件事儿了结起来,并不难,只要海南省一中院依法纠正此前的裁定就行了。但事实却大大出乎王凤和的预料。
王凤和的法务助理付志兵说,事情出来以后,王凤和一方多次找海南省一中院,依法提出申诉。“我们无数次去找省一中院,省一中院的态度就是他们对我们提出的申诉不做处理。明显就是有法不依,违法不纠,有错不改。”
从上月底到发稿前,记者通过多种渠道联系海南省一中院。而海南省一中院对此事的态度也非常明确,不接受采访。而王凤和的法务助理付志兵认为,海南省一中院的违法裁定得不到纠正,五指山房管局颁发的一房两证问题,就得不到解决。
付志兵说:“一处房子出现两本证的尴尬局面根源就在于省一中院的错误裁定。因为他们把我们名下的财产错误处分给了其他人。根源不解决,那么两处房产证类似于一女嫁二夫的尴尬局面永远得不到解决。省一中院的裁定一天不纠正,五指山房管局错误发放给五指山金手指的证就一天都撤销不了。只要他的证撤销不了,我们的权益就会一直处在被侵害当中。”
海南省了解此案的一位不愿具名的法院工作人员也认可上述说法,他说,这起案件,根源在于省一中院。而无论五指山方面如何处理两个房本的纠纷,都无法改变省一中院裁定的性质。案件牵扯到两级法院,所以,需要海南省高院方面协调处理此事。
已登记抵押的房产,在被裁判给抵押权人以外的民事主体,按照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应该遵循哪些程序和原则?法院未依法通知抵押权人,便将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产裁定给抵押权之外的他人,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本月2号,记者带着这些疑问,找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按照要求提出了书面的采访申请。但截至发稿前,海南省高院没有作出正面回应。
由于海南省特殊的地理和气候因素,近年来,内地去海南岛购置房产的岛外群众为数不少,由此产生的一个问题是,海南各级法院需要处理的房产纠纷相当多。网络搜索显示,海南省相当数量的纠纷,都与房地产有关。面对这种情况,海南省高院在指导省内各级法院处理相关案件时,有没有指导性意见?类似海南省一中院2002年涉嫌违法裁定的情况,还有多少?又该怎么处理?期待海南省的法院,给出一个明确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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