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河北承德出奇葩判决:九年后起诉不超时效,被告竟为原告作证没发现问题】
文/梅灏天 吴仁崙 任丽娜
在河北唐山打人事件一周年之际,一封以“感谢信”名义实为“举报信”的网络文章,虽然已是两年前发出被尘封至今,如今却又泛起并引发坊间的关注,原因也许它也是针对女性的暴力事件,并且涉及有违人伦的“家族式暴力”,由此在承德却成为家喻户晓的离奇事件。(网文链接:一封河北省承德市公开的感谢信《举报信》)
换言之,这是发生在当地双滦区的一桩悬案。
令当事人袁静百思不解的是,丈夫田亚江在六年前交通事故离世后,自己不但没有享受到亲人的温暖不说,还和仅五岁的女儿遭遇多次诉讼之累:小叔子田宪江竟然一纸诉状,要袁静等相关继承人支付九年前的一份并无实质意义的转股协议款1470万元。
这究竟是什么样的遗产继承和转股协议呢?哥哥田亚江与弟弟田宪江又是如何起承转合,后来竟让田亚江遗孀袁静及其女儿改变命运呢?根据袁静陈述,网络举报内容属实(有几个人名错误),包括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田宪江诉求),基本能说明问题的来龙去脉。
后来的田宪江上诉和再次判决,竟然判袁静等五人承担1470万元股权转让款,却使袁静的命运跌宕起伏甚至无家可归……
知名企业家突遭交通事故身亡 母女孤立无助
田亚江曾是河北承德市钢铁集团职工,2005年他成立了承德彤源万利工贸有限公司,因其职工身份不便出面而让弟弟田宪江代持股份并担任法人,田亚江则为公司实际控制人。2007年10月,公司通过股东决议和章程修正案,决定增资为2100万元,田宪江占股90%,田亚江占股10%,而这两份书面文件的田宪江签名却都不是本人所签。
2009年3月24日,二人签订转股协议,田宪江将90%股份中的70%以1470万元转让给田亚江,还以股东决议对此事进行确认,同时将田宪江剩余股份的10%,以210万元转让给妹妹田晓梅,并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改。
实际上,三份文件中田宪江签名均非本人所签。至此,田亚江持有承德彤源万利工贸有限公司80%的股权,剩余20%股份由其弟弟、妹妹各占10%。第二天即3月25日,在双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而田宪江只在公司负责一些琐碎事务。
2009年3月,田亚江和妻子米某某协议离婚,女儿田晶由田亚江抚养。
袁静在2011年3月与田亚江结婚,同年女儿田二(未成年化名)出生。其后,田亚江公司发展迅猛、扶摇直上,其在2005年注册的承德伊逊山泉饮品有限公司更是享誉承德。
光明网2015年10月18日报道的《寻找最美水源公益行活动在京启动》 中的田亚江
腾讯大燕网2016年8月2日报道的《河北承德将建“矿泉城”》中对田亚江的采访报道
在2017年5月5日长城网报道的《承德强力打造中国(承德)高锶矿泉水城》里有这样一段话:“承德伊逊山泉饮品有限公司董事长田亚江说,他最大愿望就是让昔日的皇家御水走进千家万户。2016年公司的销售额超过亿元。”田亚江说:“希望承德的水更多进入京津冀的超市,让更多的消费者喝到它”。
当地政府看好和大力支持田亚江的承德伊逊山泉饮品有限公司,公司也在积极的筹备上市。袁静为了支持上市,将家里的房产和自己父母的房产都放到银行做了抵押。
而天有不测风云。2016年8月21日,田亚江突遭车祸身亡。
局势急转直下。2016年9月29日,在原承德市环保局副局长刘艳东主持下,田亚江第一顺序继承人为袁静、田二、田晶、田武臣、田桂云和田宪江及田晓梅对承德伊逊山泉饮品有限公司的股份进行了分配:田武臣6. 26%,田桂云6.26%,袁静37.56%,田二6.26%、田晶11.26%,田宪江22.4%、田晓梅10%。
2017年10月31日及11月7日,袁静、田二、田晶、田武臣、田桂云、田宪江、田晓梅作为转让方,与承德市如意洲商贸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滦金源国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将承德伊逊山泉饮品有限公司全部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协议书》确认:伊逊公司共有股东7人,其中袁静持有47.56%股权,田宪江持有12.40%股权,田晶持有11.26%股权,田晓梅持有10%股权,田鑫持有6. 26%股权,田武臣持有6. 26%股权,田桂云持有6.26%股权。《补充协议书》确认:伊逊公司100%股权转让价款变更为大写:人民币肆仟玖佰肆拾贰万壹仟玖佰柒拾叁元捌角柒分。
对以上分配,袁静则提出质疑:一是刘艳东不具备主持身份,二是分配比例不合理。
此次事故距腾讯大燕网报道仅仅过去不到20天,长城网的报道还没有发出。而田亚江的意外离世,令袁静痛苦不堪:女儿才5岁,再也得不到丈夫呵护了!尤其是田亚江曾经帮助过的弟弟、妹妹也一改往常,据袁静陈述:
2017年3月,田宪江到伊逊公司袁静办公室说“这个水厂是我的!你要……不顺从我,我就整死你和田亚江你的孩子!”
第二天田宪江和田晓梅冲到袁静办公室,田宪江掐住她脖子说“你才来我们家几天啊,就得到这么多财产,我他妈掐死你得了,田亚江活着我给他打工,他死了,我他妈给你打工啊!”
从那之后,田宪江和田晓梅多次扬言:袁静你相信不?我让你光腚带着孩子上大街要饭去,让你房无一间......
这就反证了袁静的疑惑:事发当日田亚江在宝马车右后座坐着,当宝马车撞击前面大卡车时,却是一半撞上大卡车左侧钢板。而这种撞击的比例,则非常的不可思议:田亚江严重受伤,司机贾衡宇却毫发未损。更蹊跷的是,贾衡宇马上下车给田宪江打电话,几分钟后,又一辆车撞击宝马车,最终导致田亚江死亡。
袁静认为车祸有五大疑点:1,宝马车撞击部位“精准”;2,司机安然无恙、泰然自若;3,首次车祸后竟然再次被撞击;4、直到田亚江将被火化,作为死者家属遗孀的袁静,一直“被忽略和被置身事外”;5、事故次日,公司财务被田宪江全部控制。
随后,田宪江、田晓梅陆续对袁静进行谩骂、恐吓、殴打,并多次被公安机关处罚。袁静更认为这是一场阴谋或预谋。
小叔子以一纸空文起诉索要巨款 一审判决驳回
2018年10月18日,田宪江将袁静母女及田亚江大女儿田晶、父亲田武臣、母亲田桂云起诉,要求判令五被告在继承田亚江遗产范围内,支付股权转让款1470万元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19年5月15日,双滦区法院下达(2018)冀0803民初19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里出现了妹妹田晓梅作为被告了,田晓梅辩称:本案与我无关,涉及不到我,我没有继承田亚江的遗产。
双滦区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股权转让合同虽系特殊的买卖合同,但其性质仍然属于买卖合同的范畴。就付款方应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时间节点确认上,与普通买卖合同相比较并无差异。本案股权转让合同在付款时间的确定上应确定为双方在办理股权登记手续之日即2009年3月25日。就本案而言,自2009年3月25日田亚江与原告田宪江在承德市双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至原告在本院起诉之日止,已经九年有余,原告田宪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此期间曾经向田亚江或其继承人主张过该项权利或者本案诉讼时效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故原告田宪江要求诸被告在继承田亚江遗产范围内支付股权转让款1470万元的诉讼请求,超过了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田武臣、田桂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田宪江的诉讼请求。袁静认为,这才是客观事实,而她想依此完成丈夫未竟事业的理想,也随以后的二审判决和一些列遭遇破灭了。
二审变故 三被告竟为原告作证 二次判决五被告担责
田宪江遂提起上诉。2019年9月30日,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19)冀08民终2218号民事裁定书,以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为由裁定撤销(2018)冀0803民初1997号民事判决并发回双滦区法院重审。
2020年7月30日,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下达(2020年)冀0803民初64号民事判决书。该份判决书里出现了被告田晓梅和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的被告田武臣、田桂云为原告作证的情节:田武臣和田桂云在案件二审中的陈述,以此证实田宪江向田亚江主张股权转让款,本案不超过诉讼时效。对此,袁静及田亚江大女儿田晶认为陈述不真实,而被告田晓梅却认为陈述真实。
不可思议的是,作为被告田晓梅辩称则完全是向着原告说话了:我也是彤源万利公司的股东,我持有10%的股权。转让股权的事我知道……成立彤源万利公司我也知道,股权转让我们都签了字,田亚江欠田宪江1470万元是成立的……我父母也知道这个事。
对于田宪江的诉讼请求,被告袁静、田二和田晶均认为已经超出诉讼时效。法院则认为,本案争议的标的为股权转让款,且股权转让发生在近亲属之间,故与一般的买卖合同关系有所不同。据此判决:被告袁静、田二、田晶、田武臣和田桂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田宪江股权转让款147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00.00元,由被告袁静、田二、田晶、田武臣、田桂云负担。
因不服这同一法院下达的截然相反的判决书,袁静母女及田亚江大女儿田晶提起了上诉。
值得提出的是,下达发回重审的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8民终2607号民事判决书,审判长、审判员均和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19)冀08民终2218号民事裁定书的人员相同。
于是在二审期间,上诉人袁静、田二提交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忆南、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员谢鸿飞关于“袁静、田二等与田宪江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法学专家论证意见书”,专家意见认为:田亚江与田宪江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疑点颇多,一审对诉讼时效的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对遗产继承的认定和处理违反法律规定。袁静提供该证据拟证明被上诉人田宪江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但二审法院并没有采用该意见。
令袁静感到奇怪的是,从不到庭并提交答辩的被告田武臣和田桂云在二审竟然到庭参加诉讼,并和同为被告的女儿田晓梅质证认为田宪江是实际出资人、对专家意见书不予认可!
承德中院的判决书认为:上诉人袁静、田二、田晶主张本案诉争债务不应由被继承人田亚江的五继承人连带偿还的上诉理由成立,并判决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20) 冀0803民初64号民事判决;二、以田亚江持有承德彤源万利工贸有限公司股权偿还被上诉人田宪江股权转让款1470 万元,不足部分由上诉人袁静、上诉人田二、上诉人田晶、原审被告田武臣、原审被告田桂云在各自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三、驳回被上诉人田宪江其他诉讼请求。
坊间因此认为:三被告为何替原告说话?既然愿意给钱,原告何必起诉被告呢?这不符合情理啊……袁静母女自然不服此判决,已向河北省高院申请再审,同时向河北省各级政法机关举报投诉田宪江虚假诉讼、职务侵占、涉黑等行为。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做出的鉴定意见书
遗产之争 公公婆婆将媳妇孙女起诉仍在诉累中
有意思的是,作为公公婆婆的田武臣、田桂云对儿子田亚江离世后的遗产也多次和孙女、媳妇进行诉讼。
2018年5月31日,承德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 冀0803民初5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坐落于承德市双滦区承钢东大门外新新广场写字楼338、339、340号房(建筑面积合计271. 63平方米,承房权证双滦区字第201004298号,房屋所有权人田亚江)归田二、袁静、田晶、田武臣、田桂云所有。
2023年1月19日,双滦区法院院下达再审判决书,对遗产纠纷再次做出判决:
不服此判决的袁静也提起了上诉,目前还没有结果。
2021年2月19日,滦区公安分局给袁静下达的《立案告知书》,告知该局已对田宪江职务侵占案立案。
2023年2月19日,双滦区公安分局给袁静下达《立案告知书》,告知该局已对转股协议案以“虚假诉讼”立案。
这让袁静似乎看到一丝希望。在她看来,对于这起2009年的股权转让案,抛开超过诉讼时效不说,就说一个简单的事实,他们的股权转让协议,只能证明股权转让事实,不能证明是不是欠钱?一般情况之下,田宪江起诉索要这笔巨款,得提供田亚江出具的1470万元借条或者欠条吧?别说什么兄弟之间没有这些手续!
袁静几乎声泪俱下:古话说得好,弟兄之间,财礼得分清。况且这是2009年的1470万元呀,不是1470元!所以,按照谁起诉谁举证的原则,田宪江起诉索要巨款,得提供田亚江出具的欠款手续。否则,凭股权转让协议,是不能判定欠款的!她希望公安部门能厘清此事。
袁静代理律师也一针见血:涉案金额1470万的虚假诉讼罪,本应由双滦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立案侦查,袁静历经两年之久向该队多次报案,经侦大队均不予立案,袁静只好向双滦区刑侦大队报案,该队在2023年2月19日予以立案,但因种种原因或有其他干挠,虚假诉讼案也无法有效推进侦办。这说明背后的博弈和走向,一定超出了法律本身的问题,形如民事判决为何让袁静出局一样。
该律师认为,为了及时有效侦办此虚假诉讼案,应当由省公安厅责成承德当地公安机关移交异地公安进行侦查,才能有效保护被害人袁静的合法财产,从而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社会各界更希望,有关司法机关尽快破案,还当地一片诚实守信的蓝天;有关领导和司法部门,也注意到问题背后的问题,希望让法律的归法律、让公序良俗得以维护;媒体将对此进一步关注,让正义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健康实现和正常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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