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人员搜救溺水老人
7月14日下午,巴中市经开区通木垭东华村65岁的李庆林(化名),帮钓客下鱼塘捞鱼竿不幸溺水身亡。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事后,经多方协商,钓客赔偿死者家属6万元,鱼塘老板赔偿死者家属14万元。
六旬老人
下水捞鱼竿不幸溺亡
7月14日上午,巴中的张先生和朋友一起前往该市经开区通木垭东华村一社一鱼塘进行有偿钓鱼。张先生说,当天中午12时许,鱼竿就被鱼拖入水中。当时正在看守鱼塘的何某某(鱼塘主的父亲)告诉他,可以出钱找人帮忙把鱼竿捞起来。今年65岁的李庆林老人就住在鱼塘附近,他曾多次帮人打捞鱼竿。几分钟后,何某某喊来了李庆林下水帮张先生把鱼竿捞起来。“当时就说了捞鱼竿给李庆林20元钱,但都没有说好这20元钱是老板给还是我给。”
下午1时许,李庆林没有穿救生衣就下水了。“没想到他在就要靠近鱼竿时发生了意外,沉到了水下再也没起来。”张先生说,随即有人拨打了110和119,当晚6时许,李庆林的遗体被消防人员打捞上岸。
多方调解
钓客和鱼塘老板赔20万
7月15日,张先生专门前往李庆林家慰问家属。当地街道办、派出所和村上干部,鱼塘老板何先生、钓鱼者张先生前往死者李庆林的家中,希望协商赔偿事宜,但是没有结果。7月16日上午10时,在东华村村委会议室,他们再次协商。
协商中,死者李庆林家属方认为,鱼塘没有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设备设施,并且是鱼塘的看守人请李庆林捞鱼竿。鱼塘老板对李庆林溺水死亡负有责任。但是鱼塘老板何先生认为,张先生的鱼竿被鱼拖下水,鱼塘看守人帮他找人捞鱼竿,张先生和李庆林存在雇佣关系,张先生应该是主要责任方,自己负次要责任。
对于鱼塘老板何先生的说法,张先生不予认可。他称,李庆林是鱼塘看守人请来的,不是自己雇佣的。事发前,他一直强调要李庆林穿好救生衣再下水,而鱼塘看守人一直没有提供。况且鱼塘是有偿钓鱼,自己是来消费的,顾客的鱼竿掉到水里,鱼塘有义务帮忙打捞。他认为,此事的主要责任应由鱼塘老板承担。
一直到16日下午2时,经多方调解,三方最终达成一致的协议,赔偿李庆林家属20万元。其中,钓鱼者张先生赔偿6万元,鱼塘老板何先生赔偿14万元。
律师说法
三方都有错
钓客、死者和鱼塘老板
钓客和死者 构成雇佣关系
北京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郭金福律师认为,根据该事件的相关细节来看,钓鱼人张先生在该鱼塘进行有偿钓鱼,鱼塘看守人作为中间人找到李庆林,并承诺捞起鱼竿给20元。
如果对鱼塘方提出20元找人捞鱼竿,张未当场提出反对的话,即默认了找人为其有偿打捞鱼竿的行为。因此,张先生与李庆林从法律上已构成雇佣关系,即属于一种劳务关系。
责任划分
当事三方都有过错
郭金福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此事的具体情况来看,雇员李庆林出事了,张先生作为雇主,不管是否存在过错,都要承担责任。
从各自过错来看,首先李庆林作为成年人,理应意识到未穿戴救生衣下鱼塘打捞鱼竿的危险,其自身存在过错。当张先生对此特别提醒时,鱼塘看守人没有阻止李庆林不穿救生衣下水,也存在明显过错。因此,张先生和鱼塘老板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鱼塘方面
应督促老人穿救生衣
郭金福认为,张先生到鱼塘钓鱼是有偿钓鱼,鱼塘应该为顾客提供服务和安全保障。但是,张先生的鱼竿被鱼拖走,鱼塘老板没有免费为其打捞的义务。不过,鱼塘方应该督促李庆林穿戴救生设备,确保安全。 成都商报记者顾爱刚 实习记者 张杨 摄影报道
延伸阅读
无偿帮忙 帮工出事被帮人可能要担责
此事中,假如李庆林是免费帮忙打捞鱼竿,与张先生形成什么关系呢?“这就属于帮工关系。”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丁建华解释说,帮工具有自愿、无偿性,而雇佣关系常常是有偿的。日常生活中,经常有请人帮工的时候,假如发生意外,哪些情况该担责?
A、因帮工活动受损害 被帮工人应担责
丁建华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比如,你请人帮忙抬重物,对方腰扭伤了,你应承担责任 。
B、若明确拒绝帮工 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假如李庆林是免费帮张先生打捞鱼竿,形成帮工关系。如果张先生明确提出不穿救生衣就不要其帮忙,但李庆林仍然坚持下鱼塘打捞,张先生就可免于承担责任。丁建华表示,根据上述解释的规定,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但是该案中,他们是雇佣关系,雇主不能以此为由主张免责。
C、帮工遭第三人侵权 由第三人担责
丁建华表示,根据上述解释的规定,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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