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为了还人情,拥有硕士文凭的李某代替他人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
经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7月22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庭上获悉,法官当庭作出宣判,被告人李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5年11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了多项入罪罪名,其中就包括替考。
为还人情答应替考
据法院介绍,被告人李某,硕士研究生毕业,是上海一家市场策划公司的员工。2015年9月间,他接到了妻子闺蜜张某的电话,拜托他代替余某参加东华大学的一场考试。
“张某说,她朋友余某的小孩想在上海读中学,但是需要居住证积分达到一定数额,如果能拿到研究生学位证书,对居住证积分的增加非常可观。”李某供称,被替考者余某40多岁,拥有大专学历。
李某起先没有同意,但思前想后纠结了10余天还是答应了。
“张某和我们夫妻俩很熟,之前她帮我表妹在大学里调剂过专业。现在她有求于我,我想还她一次人情。”李某称,尽管妻子极力反对,且张某未曾向他许诺过任何报酬,但他仍答应帮助替考,仅仅是出于情面。
同年11月间,李某拿着张某转交给他的余某的身份证,到东华大学延安西路校区研究生招生信息采集点,确认已有张某在网上填具完毕的报考信息,并拍摄其本人照片制作准考证以备替考之用。
李某称,最初并不知道自己要参加的考试是什么,以为只是东华大学校内自招的在职研究生之类的考试,无关紧要,“我也没有仔细看准考证,瞥了眼考试时间地点,就扔一边了。”
两证照片不符被发现
12月26日,李某来到东华大学考点,随身携带着印有他自己照片的准考证和余某的身份证,准备参加考试。他事后表示,直到抵达考点才发现他要参加的是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
进考场时,监考人员陈某发现李某所持有的两证照片并不一致。
据出庭公诉的黄浦检察院检察官透露,陈某的证人证言指出,他当时发觉准考证的照片和身份证照片并不相像。“余某身份证的照片并不带眼镜,而李某准考证的照片带着眼镜,且两者五官也有差别。”陈某表示,虽然两证的照片因为黑白印刷的关系并不清晰,但两者之间的区别引起了他的警觉。为了保证其他考生能安静参加考试,也为了李某正常参加考试的权利,陈某还是让李某完成了当日上午的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考试。
上午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把李某带到另外一间教室,向他提问有关余某的个人信息,李某均不能回答。至此,李某承认自己替考。后经监考人员报案,公安民警到现场处置,李某主动供述了自己替考的事实。
不知替考涉嫌犯罪
在庭审中,李某说,自己法律意识太淡薄,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我没有想到后果这么严重。抱着侥幸心理去替考,当时还想着如果被发现的话,最多也就被轰出教室。”李某称,自己未曾想过替考是犯罪行为,直到公安民警考场内站在他的面前。
不过,公诉人当场指出,在李某参加的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准考证上就有着醒目警示,提醒考生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该考试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11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了多项入罪罪名,其中就将替考纳入到刑法中。《刑法修正案(九)》第284条规定,在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意味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找人代考,或者自己替考的,都不再是简单的警告批评、禁考等处罚,一经查实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人认为,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即为国家教育统一考试,李某代替他人参加该考试,触犯《刑法》规定,应当以代替考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法官经审理后,当庭作出宣判,被告人李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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