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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犯被捕延误治疗,引发工伤责任纠纷

[日期:2017-09-29] 来源:www.zfxw.com.cn-重庆法制报  作者:李堂平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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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犯被捕延误治疗
          引发工伤责任纠纷

法眼●提示

    一个被网上追逃的犯罪嫌疑人,在逃时隐姓埋名,就职于开县佛山新美陶瓷有限公司。

   上班期间,因违规操作致其右眼受伤,后被当地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由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六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在重庆复诊时,神兵天降,其被公安人员捉拿归案。由于其自身原因失去人身自由,伤病延误了治疗。

    由于其致人伤害一案的原告伤者撤诉/在积极赔偿了伤者15000元后,其走出了看守所。

   那么,其工伤补偿请求能否遂愿?新美公司应付多大的责任?这些问题值得探究,更欢迎法律界人士发表你的看法。

事起焊渣

    成立于1998年的佛山新美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美公司)是首批来渝的外来企业之一。该公司在2000年底招聘了一名员工,至今使新美公司如鱼刺哽喉。这名员工名叫杨中华,本名袁承杰,于1999年与人斗殴致人伤害后潜逃。时其妻妹向某在新美公司负责招工工作,因此袁承杰便化名杨中华于2000年10月被新美公司招为原料车间职工。其间杨曾离厂,于2001年9月14日开始上班。

    据该公司负责人介绍,2001年10月9日,袁承杰(杨中华)在没戴墨镜的情况下,进行焊铁桶敲击焊渣工作(新美公司规定焊接必须戴墨镜),不慎焊渣掉入右眼。该公司当即派人送入开县人民医院急诊,医院称需转院治疗。公司即派专人护送至重庆,于10月11日在西南医院眼科就诊,医院在“右眼外伤后视物不见1天” 的情况下,检查后在局麻下进行“右眼角膜清创缝合+晶体切除+玻璃体切割+巩膜环扎+C3FB填充术”。术后患者住院,家人料理,公司陪同人员于10月14日留钱后回到开县。据诊断书称:“术后于抗炎、抗感染治疗,病情恢复好”,同意患者10月17日带药出院,出院时未诉眼痛、眼胀现象。同时医嘱:注意休息,近期俯卧位(40天),避免剧烈运动半年,并要求每半月复查一次。

    “杨”出院后到过新美公司一次,给了诊断书,说需每半月复查一次。见其无大碍,当时公司负责人也挺高兴,毕竟没出大事为好。

  复查被捕

    2001年11月7日新美公司派厂医杨医生陪同“杨中华”到西南医院复查。8日复查时未见异常,又拿了些药,医生在治疗本上只写有“半月复查一次”。晚上便在宾馆住下,准备9日早晨回开县。

     至晚上近12时,房间里突然进来三名警察并铐住了“杨中华”。据称,原来“杨中华”本名袁承杰,是网上通缉的嫌疑犯。“杨中华”当即被押往长寿县关押。

    厂医杨医生回到新美公司后,向公司领导汇报了情况。由于该公司有规定:凡是有犯罪嫌疑和违法犯罪人员,一律予以开除,新美公司遂开出了“杨中华”。

工伤鉴定

  由于袁承杰致人伤害被关押后,积极赔偿了伤者15000元的损失,原告伤者申请撤诉。2002年1月10日经开县人民法院“(2001)开刑自字第60-2号”裁定“准予原告撤诉”,袁承杰便走出了看守所。

  袁承杰并于当日到开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监察科立即来到了新美公司开展调查。4月10日由局领导开会研究后,向新美公司发出了“劳动监察指令书”。4月15日,开县劳动局收到新美公司的“关于杨中华受伤的报告”,报告中关于“杨”没戴墨镜操作及被捕延误治疗等理由,该局认为不影响工伤的认定,故开县劳动局于4月22日下文认定袁承杰(杨中华)受伤为工伤。

   袁承杰于5月找开县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委托开县开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开县人民医院于7月19日体检结论为:“右眼穿透伤,球内异物取出后,视力:右光感/眼前 左眼0.3”,开县劳动鉴定委员会依此结论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即国际GB-T16180-1996,于7月24日鉴定为“伤残六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据此,袁承杰于7月26日向新美公司申请补偿协商未果,便于8月15日向开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8月16日立案,8月19日向新美公司发出了应诉通知书。目前尚无仲裁结果。

责任谁负

      新美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后,他们一直采取积极态度,全力治疗。但“杨”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由于其自身的原因和没有时间复查治疗,耽误了最佳恢复期,难道仅是公司的责任吗?

    据开县仲裁委一郑姓工作人员介绍:工伤案件可以实行无责任赔偿,袁承杰(杨中华)有工伤认定、有伤残鉴定,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仲裁时不会考虑被捕后延误治疗这一细节,新美公司应付全责。《劳动法》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主要是保障合法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故出现袁承杰这样的工伤案件,在法律上是一个空白,除非调解时伤者自愿承担责任。
           记者 李堂平

            (《重庆法制报》2002年9月18日第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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