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网讯(通讯员 姜泓宇、李志慧)近日,吉林靖宇县法院审结一起以介绍对象为幌子诈骗钱财的案件。
2015年9月5日,被告人刘某、宋某预谋到靖宇县实施诈骗,二人乘车来到靖宇县后,在步行街看见被害人黄某。被告人刘某假装认识黄某,主动上前搭讪,当得知黄某单身一人后,遂提出将同行的自己所谓的“阿姨”宋某介绍给黄某为对象。在取得黄某信任后,三人来到黄某家中,刘某、宋某在闲聊时得知黄某腿脚不好,刘某、宋某心生一计,谎称可以帮助黄某购买治疗腿病的特效药,黄某沉浸在新认识“女朋友”的温柔体贴中,全然放松了警惕,不仅将随身的600元钱拿了出来,还特意到银行另取了4800元一起交给对方。刘某、宋某在骗取黄某现金人民币5400元后借口离开,诈骗赃款被二人分掉挥霍。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宋某赔偿了被害人黄某全部经济损失,黄某表示对刘某、宋某的谅解。
靖宇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5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犯罪。鉴于二被告人到案后具有坦白情节且已经全部退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因刘某、宋某此前已被另案处理,正处于服刑期间,本案属于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的漏罪,依法应当将诈骗罪与前罪判决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二被告人以上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靖宇县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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