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通讯员李志慧、姜泓宇)近日,吉林靖宇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家住靖宇县的陈某在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在靖宇县粮库附近路段处,与贾某停在路边的面包车相撞,造成面包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6.72mg /100ml。案发后,陈某当场赔偿了贾某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犯罪,且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66.72mg/100ml,属醉酒程度高,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陈某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庭审中认罪悔罪,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靖宇县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示:现在到了上山采野菜的季节,大部分人选择摩托车作为交通工具,有的人会在休息时喝酒解乏,认为酒后骑摩托车不属于“醉驾”的范围。所谓“醉驾入刑”是针对所有机动车,包括摩托车驾驶人醉酒驾驶。摩托车驾驶时只要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 mg/100ml以上即构成“危险驾驶”罪,须处以拘役,并处罚金。(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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