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1日下午,王某报警称,自己饲养的山羊被陈某某饲养的野猪咬死咬伤。巢湖市公安局庙岗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赶到王某家处理,确认陈某某饲养的野猪将王某家的3只小羊咬死、1只小羊咬伤。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王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某赔偿4000元损失。
前半场:4只山羊死伤,山羊主人告野猪主人,获赔1800元
后半场:5头野猪失踪,野猪主人告山羊主人,被法院驳回
中安在线讯据安徽商报报道:巢湖一村民王某饲养了一些山羊,去年5月,他发现自家的山羊被咬死咬伤4只。他发现咬死山羊的是几头野猪,这些野猪由邻居陈某某饲养。因为一直得不到赔偿,王某一气之下将野猪主人陈某某告上法院。而陈某某因为5只野猪后来不知去向,也将王某告上法院,索赔野猪的钱。
山羊主人告野猪主人,获赔
2015年5月11日下午,王某报警称,自己饲养的山羊被陈某某饲养的野猪咬死咬伤。巢湖市公安局庙岗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赶到王某家处理,确认陈某某饲养的野猪将王某家的3只小羊咬死、1只小羊咬伤。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王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某赔偿4000元损失。
巢湖市法院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陈某某应予以赔偿,但王某要求按照1000元一只赔偿没有提供依据,应当核减。法院判决,陈某某向王某支付赔偿款1800元。
陈某某上诉称,他饲养的野猪根本不吃羊,也不撕咬羊。他认为,王某提供的照片从外观上看不可能是被野猪撕咬致死,王某家死掉的羊不排除是被对方饲养的大黄狗撕咬导致。另外,陈某某表示,王某损失的4只山羊系小羊羔而非成年山羊,按市场价值判断根本达不到1800元。近日,合肥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野猪主人告山羊主人,败诉
山羊被咬死后,双方多次为此事报警。 2015年6月4日,陈某某报警称王某扣留其野猪不还。
陈某某也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巢湖市法院,要求王某赔偿他野猪的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陈某某饲养的野猪将王某饲养的山羊咬死咬伤,王某控制野猪后报警,民警至现场确认野猪在王某的羊圈内,羊圈门敞开。民警来到陈某某处,要求陈某某将野猪赶回,并告知陈某某其与王某的纠纷可通过诉讼解决,但陈某某不同意。后野猪散养在外。
陈某某说其野猪被王某打了,以野猪的健康问题为由拒绝赶回野猪,认为王某对其野猪有保管义务,故要求王某返还一只能繁野母猪和4只小野猪。
法院认为,王某控制陈某某饲养的野猪并报警,是因其财产受损而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自救行为,派出所接警后要求陈某某将其饲养的野猪从王某的羊圈赶回家中。故陈某某主张的王某对其野猪有保管义务,现野猪不知去向,要求王某返还,巢湖市法院不予支持,驳回陈某某的诉请。
陈某某不满判决,向合肥市中院提起上诉。
合肥市中院认为,陈某某在二审期间明确陈述对五只野猪的去向不知情,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王某占有5只野猪的事实。合肥市中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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