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16年4月19日,徐某以靖宇某银行疏于监管为由诉至靖宇县人民法院。法院调阅双方提供的材料,经过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办理借记卡,双方形成合同关系。发卡银行负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不仅要保证其服务场所、系统设备安全适用,还应对其所发的银行卡本身的安全性予以保障。同时,银行由于技术漏洞而未能保证银行卡的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在法律上构成了违约,对持卡人借记卡内的资金损失,银行应当赔偿。遂依法判决靖宇某银行赔偿原告1.9万元盗刷款项和相应利息。
法官说法:针对此类型案件,借记卡持有者平时要注意用卡安全,当发现持有银行卡的资金非正常流动时,应像徐某一样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在无证据证明原告主动或客观上帮助他人实施取款行为并报假案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认定是他人盗取了银行卡账户上的资金。此外,商业银行也要加大对消费者防范风险提醒力度,提高借记卡信息安全科技与程序上的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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