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借钱,到期后却耍赖不还。广东珠海男子将朋友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还钱。但由于自己没有提供相应的书面借款借据,仅有三段借款电话录音。南都记者昨日从斗门法院获悉,法院认为,电话录音无法证实两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法院判决驳回还款诉讼请求。
借钱到期不还
原告小周到斗门法院起诉称,他与被告阿南是朋友关系。2012年6月,被告以没钱还信用卡透支款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应被告的请求向被告的中国工商银行卡打入借款7000元(通过ATM机现金存款的形式),约定一个月内归还,超期则按15%计算年利息,且被告在2015年3月口头承诺逾期归还则加偿5元/日的违约金。由于考虑到与被告是朋友,出于对被告的信任,原告借款给被告时并没有要求被告书写借款凭证。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时还款,故起诉要求还款。
为证明其主张,小周向法院提交了他与被告之间的三次通话录音作为证据。斗门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该案。
借债方否认
被告阿南则辩称:他与原告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原告所提交的三份录音材料显示,原被告在通话的过程中一直提及第三方李某,涉案债务是第三方李某欠原告的债务,而非被告欠原告的债务。
斗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被告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原告称并未与被告签订借款借据,而其提供的三份录音材料显示,原告在与被告通话的过程中,一直催促被告代其向第三方追讨借款,并建议被告在第三方不能及时还款的情况下,起诉第三方。双方并未在录音中提及被告借款的经过、理由、用途等情况,无法证明双方有形成借贷关系的合意,也无法与原告在庭审过程中陈述的借款经过相互印证。原告申请本院调取的被告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交易流水,也仅能反映被告名下的两张信用卡在2012年6月25日有存款记录,却无法证明该存款系原告存入被告账户的借款本金,亦无法证明该存款记录与原告主张的借贷关系之间的关联性。
被告对其与原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予以否认,而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足以证明原被告间实际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于原告的主张,应当不予支持。
近日,斗门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该案件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要注意保留书面凭证
斗门法院民一庭法官提醒公众,债权人主张债权,必须对债权真实存在负举证责任。在借款过程中,债权人一定要让债务人出具书面的借款凭证,支付方式采用银行转账以代替现金支付方式,对于大额款项,还应保存汇款凭据等,以保障自身的权益。不能因为双方系亲戚、同事、亲属、朋友等关系而忽视书面证据的保存。否则,一旦双方发生纠纷,在没有借款凭证,又无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债权人的诉请将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南都记者朱鹏景 通讯员 周莉 刘洁琳 何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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