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记者张城 通讯员王田甜、裴露)武汉的张某开了一家招待所,因为楼下吴某经营的酒吧产生的巨大噪声,导致招待所的入住率下降不少。在多次投诉、协商未果后,张某将吴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停止噪声污染,并索赔营业经济损失647万元。8月4日,武汉中院对外通报了这样一起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张某的招待所于2007年12月开始营业,吴某的酒吧则于2009年5月29日开始营业。据张某反映,因为左岸酒吧通宵达旦营业,令楼上的旅馆房间无法安睡,生意一落千丈。为此,张某曾多次向武汉市江岸区环境保护局等有关部门反映,吴某在经营过程中产生了噪声污染,导致招待所经营业绩下滑。
为此,武汉市江岸区环境保护局于2009年8月18日夜对左岸酒吧噪声排放情况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该局于同年8月25日依据上述监测结果向左岸酒吧下达了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于同年9月25日向左岸酒吧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左岸酒吧处以罚款49000元。武汉市江岸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于2010年6月7日注销左岸酒吧娱乐经营许可证。
尽管如此,但情况仍没有好转,无奈之下,张某在2010年8月17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赔偿2009年5月29日至2010年7月2日期间的营业经济损失260万元。事后,张某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吴某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关于损失,张某认为,他的招待所按照行业标准月营业额接近24万元,但实际月营业额不到4万元,每月差额20万元,计算13个月共计260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江岸区法院根据张某的申请,委托武汉市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对左岸酒吧所产生的噪声污染自2009年6月至2011年7月对招待所造成的经营损失进行评估鉴定。对于因酒吧产生的噪声污染造成的营业损失数额,该中心认为,该时段霓虹招待所日收入约11178元,平均日入住率约为88%, 2009年6月至2011年7月26个月,营业额应为7672579.20元,但招待所实际收入为1196000元,故噪声污染造成的营业损失数额为6476579.20元。但鉴定人员表示,鉴定报告中经营损失是根据张某提供的财务凭证计算的,对财务凭证的真实性无法核实。同时也缺乏参照物。所以鉴定报告是“原则上”认为张某经营损失是6476579.20元。
2012年11月12日,张某向一审法院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吴某赔偿因噪声污染给张某造成的2009年6月至2011年7月的营业损失647万余元及鉴定费12.9万元。
该案案情虽简单,但确定案由、是否存在侵权因果关系,损失计算等方面十分复杂,经过两级法院四次审理,2016年7月20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吴某限期支付张某2009年6月至2011年7月的经营损失791534.50元,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39元,由吴某负担。
(荆楚网)
本文地址:http://www.zfxw.com.cn/Shuofa/2016-08/5615.htm,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