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该如何认定和承担责任?近日,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具有代表性的案件。
记者从佛冈县人民法院获悉,郑某与温某原系夫妻关系,妻子温某几年前染上赌博恶习,5年前就曾欠下大笔赌债。2017年3月,温某向邓某借款3万元,声称用于家庭开支,另有曹某做连带保证人。同年8月底,郑某与温某协议离婚。9月,温某逾期未还借款,邓某将温、曹、郑三人一并诉至法院。
邓某认为温某借款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应属夫妻共同债务,郑某应当承担偿还责任。郑某则主张对妻子温某借款一事毫不知情,夫妻二人都有稳定的工作收入,家庭日常开支绰绰有余,若非妻子赌博恶习不改,根本无需对外借款,更不可能是用于家庭开支。郑某认为该借款应属个人债务,应由温某独力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两人的工资收入已足够日常家庭开支,借款期间家庭无重大开支,所以温某的借款并不是用于家庭开支,温某借款很有可能用于偿还赌债。借款不是用于家庭生活或生产经营的个人债务,依法不能确认为被告温某和郑某的夫妻共同债务,郑某无需承担偿还责任。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院判决此借款应由借款人温某和保证人曹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记者 雷健 通讯员 肖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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