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琐事与同伙砸了别人的车后一直在逃,过了一年多,周至小伙刘某报警称被人殴打,在民警到场后又主动交代了砸车一案。日前,刘某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缓刑。今年4月13日下午,23岁的刘某报案称其在周至县某小区被人殴打,要求出警。在民警到达现场后,刘某主动交代,一年前他故意毁坏他人车辆,被网上追逃。
周至县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0日晚11时,在周至县城南大街某KTV门口,因为琐事,刘某同朱甲(已判刑)、王某(另案)手持钢管将郝某停放在KTV门口的雪佛兰科鲁兹 轿车的玻璃、车门、车灯等砸毁,被毁坏的车辆损失估价为11515元。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刘某等人赔偿维修费等损失共45600元,取得了谅解。
周至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主动归案,有自首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近日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缓刑两年。
相关法律规定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或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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