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林斐然)13年前因携带买卖黄金被捕,多次受审最终被判无罪,几经周折后吉林商人于润龙索赔黄金事件日前告结。今日(5月25日)上午,新京报记者独家获悉,于润龙已于5月19日下午,在银行完成了国家赔偿交接手续,顺利取回了45860克黄金。
追讨黄金前后历时13年
2002年,于润龙因携带黄金被吉林市公安局拦截,46公斤黄金被上缴罚没。不久后,国家政策调整,个人收购、买卖黄金行为将不再构成非法经营罪,当地检方也认定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之后于润龙多次讨要黄金未果。
2012年8月,于润龙又因“非法经营罪”再陷囹圄,直至2013年7月,再审判决无罪。多次改判,但黄金始终未能赔还。
今年1月4日,吉林市公安局作出《刑事赔偿决定书》,同意支付给于润龙赔偿金384万余元。于润龙对黄金折价数额不满,提出了刑事赔偿复议申请。
这一要求得到吉林省公安厅的认可。3月6日,吉林省公安厅出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吉林市公安局原赔偿决定,由赔偿义务机关按照调解协议在3个月内返还赔偿请求人于润龙46384克黄金。
顺利完成黄金交接手续
于润龙称,5月19日下午,他按照吉林市公安局要求,在当地交通银行一网点内完成了赔偿交接手续,顺利从窗口领取到了黄金。
“黄金有小盆那么大,事先已经包装好了。”于润龙称,交接全过程进行顺利,领取到的黄金共计45860克,他用袋子装好带回了桦甸市,并存入了银行。据了解,该批黄金上印有“交通银行”和“沃德金”字样,并附有编号。
于润龙赔偿案件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铁雁介绍,之所以最后没有领取到46384克黄金,主要是由于吉林省公安厅此前曾进行过调解,称当初上缴的黄金在纯度上有瑕疵,“重量上被折掉了500克左右,这一提法得到了我们认可。”
事实+
核心词汇: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这是本罪在主观方面应具有的两个主要内容。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规,买卖经营许可证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对于刑法未明确规定的某种具有一定危害性的行为,若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该行为是一种经营行为,即应理解为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经营活动;
该经营行为非法;
该非法经营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腾讯新闻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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