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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日无理由退货”征求意见:特价清仓品入列

[日期:2016-09-28] 来源:www.cqfzb.com-  作者: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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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华时报讯(记者沙雪良)昨天,《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办法》草案在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征求意见。对比2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这一稿删除了特价清仓等4类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条文,明确3类商品可经消费者同意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

  据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四类商品范围,但实践中,经营者和消费者关于哪些“其他”商品能够适用无理由退货存在不同理解,一些经营者甚至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类型进行扩大解释,一定程度上架空了《消法》无理由退货制度,往往导致消费争议发生。

  为此,《办法》根据商品的性质,列举了三类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商品:(一)拆封后易导致商品性质改变、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今年2月发布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指引》征求意见稿,曾提出特价清仓商品(包括即将到保质期的商品、包装破损或者有瑕疵的商品等)等4类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这些内容在新的征求意见稿中被删除。另外,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在发文形式上,《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指引》调整为国家工商总局规范性文件《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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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理由退货不支持哪些商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商品包括4类:

  (一)消费者定做的商品;

  (二)鲜活易腐的商品;(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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