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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府谷沙沟岔煤矿频出伤亡事故并瞒报,1年里9死8伤

监管部门:多部法规成为摆设? 实名举报一月无果

[日期:2016-12-16] 来源:www.cqfzb.com-中法新闻网  作者:李堂平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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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部门:多部法规成为摆设? 实名举报一月无果

   对上述情况,撰稿人多次短信矿长王二飞核实了解情况,未获答复。撰稿人在该文章写好后发给了陕西省有关部门。

   府谷县政府:11月15日发给县长信箱,回复邮箱称:“您已经成功地提交了信息,感谢您的参与,我们会尽快给与回复。”。但截至发稿,撰稿人在府谷县政府网站查询仍未处理。

    榆林市政府:11月16日发给市长信箱,截至发稿,撰稿人通过查询码查询,显示“你所查询的邮件尚未办理结束,办理后会第一时间在网站回复。”

    陕西省安监局:11月22日,撰稿人通过官网向该局投诉举报。提交后及时答复是:“谢谢你提供的信息,我们会尽快查证。”但截至发稿日,撰稿人未获该局任何联系及回应。

    府谷发生那么多安全事故,不少在府谷的老板均认为时任分管副县长温子斌已被双规,网友也有帖子举报其诸多问题,但其在12月仍被提拔为常务副县长;沙沟岔煤矿矿长王二飞任职1年多时间里问题不断,也是稳坐宝座。是什么让他们这样不被追责?

    我们期待陕西省各级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严查责任人。别让监管成为摆设,不让煤矿工人流血泪。
纵深:陕西煤监局严厉查处府谷县沙沟岔煤矿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事件

     2012年12月6日,陕西煤监局接到有关部门关于府谷县沙沟岔煤矿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反映。对此,我局领导高度重视,责成榆林监察分局严厉查处。经查,府谷县沙沟岔煤矿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属实。

    该矿属资源整合矿井,2010年8月该矿井下发生煤层自燃,经紧急处置灭火后,该矿一直处于停止建设状态,现该矿已列入榆林监察分局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管理。该矿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榆林监察分局于2012年11月23日对该矿做出继续停止施工建设,并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公开信息显示:沙沟岔煤矿属府谷县国营煤矿,生产规模210万吨/年,矿区面积28.3908平方公里,技改矿井,营业执照有效期至2014年3月14日。2月10日,府谷县能源局曾责令该矿停工整改;3月10日,该矿提出复工申请,时至事故发生,府谷县能源局未给复工答复。

  【相关法律法规】

    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015年12月15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对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原则上死亡一人、重伤三人,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作为入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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