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网购、办卡、订餐、约车……遇到消费纠纷消协是咱撑腰人!
□记者 王建芳
我省各级消协组织2017年共受理消费者投诉12627件,解决11319件,投诉解决率89.64%,涉案金额1919.55万元,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693.6万元。其中,因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得到加倍赔偿的投诉97件,加倍赔偿金额56.64万元,接待来访和咨询7598人次。
省消协梳理出一些具体典型维权案例予以公开发布,并再次提醒消费者,遇到消费纠纷,请找消费者协会帮忙维权!
案例一
商场买到盗版书加倍赔偿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3日,张先生在济源市丹尼斯商场购买一本名为《动物小说大王沈石溪全集经典版》图书,阅读时发现该书印刷质量粗糙,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官方网站查阅该书CIP数据核实后,张先生发现该书ISBN显示的是另外一本书,张先生怀疑该书涉嫌盗版,要求经销商予以退货并加倍赔偿。
接到投诉后,当地消协随即到该商场实地调查,发现该店书柜专区还有一本同样书籍。经过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官方网站查阅比对,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该经销商的经营行为构成欺诈消费者,消协要求经销商退还消费者购书款29元,并加倍赔偿张先生500元,同时将剩余图书下架封存。
【案例评析】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案例二
网上订餐遭报复终解心结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27日,王女士到开封市消费者协会反映于6月11日在美团网订了一份外卖餐,在餐品未送达时显示“已送达”,因此对该服务不满意,就给了差评。美团送餐员出于泄愤,把她的联系方式公布于某非法网站,致使其连续受到骚扰。经过6次联系美团售后,对方称已教育过该送餐员,但王女士受到的骚扰反而更多了。
开封市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将其反映的情况录入全国消协投诉与咨询信息系统电商直通车。随后,美团电商平台将调查结果反馈,称已对当事人作出了严肃的处理并罚款,同时向王女士深刻检讨并赔礼道歉。
【案例评析】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第七章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案例三
办卡洗车店关门退还卡费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20日,消费者高先生向三门峡市消费者协会投诉三门峡正通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擅自停业,导致其办理的预付卡无法使用。此后,三门峡市消费者协会接到多起关于该店的投诉,消费者纷纷要求该企业退还未消费金额。
三门峡市消费者协会于2月21日督促该公司对消费者投诉事宜积极处理。该公司于3月10日至16日进行会员退卡登记,并于18日开始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为600名会员退还洗车卡总余额5万余元。
【案例评析】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案例四
商城买到假电池投诉有果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11日,席先生在京东商城ishop数码专营店花费80元购买一块华为电池,收到货后发现电池无法安装使用。之后,席先生致电京东客服反映该店售假行为,京东商城以赠送60元京东券作为补偿,但对售卖假电池事件不作任何处理。席先生于2017年4月28日向洛阳市消费者协会投诉。
洛阳市消费者协会受理后,为了调查取证,让消费者再次购买了一块同样的电池。经检测显示:两块电池均非“华为”产品。后经多方努力,京东商城第三方对消费者进行了3倍赔偿,即退一赔三,共计1160元整。
【案例评析】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案例五
网络约车变“自驾”退一赔三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14日上午,常先生在携程网预订了夜里11时的新郑国际机场接机服务订单,车型为本田雅阁。结果常先生到达机场联系司机张师傅时,被告知有事来不了,让一个朋友代为前来接机。常先生在机场等了半天,结果来了一辆手动挡的现代轿车,后座位还没有安全带。无奈常先生只好让司机坐后座,自己驾车,接机变成了租车自驾。3月15日,常先生致电携程网投诉无果,只好投诉到郑州市消费者协会。
郑州消协工作人员受理消费者常先生投诉后,直接与网络平台取得了联系。并向该网站提供了常先生当晚使用的现代车信息。经过交涉,商家同意为常先生退一赔三,退200元约车费,赔偿600元。
【案例评析】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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