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记者8月31日从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当日该院一审公开宣判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纪检监察四室原副处级检查员、纪检监察一室原副主任、案件审理室原主任沈佳受贿案,判决沈佳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沈佳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纪检监察四室副处级检查员、纪检监察一室副主任、案件审理室主任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大肆利用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各种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独或者伙同他人收受请托人财物,收受贿赂2838.9139万元及1万美元。
记者了解到,被告人沈佳的判决书多达200多页,法官用了近一个半小时的时间进行宣读。法院在判决书中逐一认定沈佳的52项犯罪事实,认定被告人沈佳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案发后,沈佳在侦查、起诉、审判等阶段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退缴全部涉案赃款,并能提供他人犯罪事实,但法院认为,沈佳身为纪检部门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或利用自己职权及地位形成的各种便利条件进行职务犯罪,形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立功、退缴全部赃款、认罪等情节,不足以作为从轻处罚的理由。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的相关规定解释作出上述判决。
沈佳不服法院一审判决,当庭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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