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受社会广泛关注的高玉伦、王大民、李海伟暴动越狱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王大民、李海伟的上诉,维持原判,并就维持一审判处高玉伦、王大民死刑的刑事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法院经审理查明,高玉伦、王大民、李海伟均因涉嫌犯罪被羁押于黑龙江省延寿县看守所101监室,高玉伦、王大民因面临重刑而预谋制服看守所值班民警后越狱。二人准备了绳子、毛巾,并纠集李海伟参与,商定在民警被害人段宝仁值班时越狱。2014年9月1日晚,高玉伦向段宝仁提出欲在段值班时给家人打电话,段同意。次日4时30分许,段宝仁将高玉伦从101监室提至看守所值班室内,王大民、李海伟趁机逃出监室至值班室外伺机作案。高玉伦见王大民、李海伟已在值班室门外,便用胳膊勒住段的颈部,王大民、李海伟见状冲进值班室内与高玉伦共同将段宝仁按倒,王大民骑在段宝仁身上用手紧捂段的嘴部,李海伟扭住段的胳膊,高玉伦用绳子捆绑段的双腿,段宝仁挣脱,高玉伦从办公桌抽屉内拿出手铐铐住段的双脚,王大民、李海伟用拳头连续击打段的头面部,高玉伦、王大民用毛巾用力堵压段宝仁嘴部,致段宝仁窒息死亡。三人在民警衣柜内找到警服换上,按事先计划逃出看守所。
在实施暴动越狱前,高玉伦还实施故意杀人犯罪一起,致被害人李德玉死亡;王大民还实施盗窃犯罪六起,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犯罪各一起;李海伟还实施故意杀人犯罪一起(未遂)。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一审公开宣判,认定高玉伦犯暴动越狱罪、故意杀人罪,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大民犯暴动越狱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李海伟犯暴动越狱罪、故意杀人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王大民、李海伟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高玉伦、王大民、李海伟的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闻多一点】
哈尔滨越狱案始末
2014-09-02
4时40分许,哈尔滨市延寿县看守所三名在押犯罪嫌疑人高玉伦、李海伟、王大民杀害一名监管民警,抢走一部手机及衣物后逃脱。
2014-09-03
20时15分左右,黑龙江延寿县看守所三名脱逃人员之一李海伟在延寿县玉山村黄家屯附近被抓获。
2014-09-04
零点50分,哈尔滨警方官微“平安哈尔滨”发消息,在延寿县青川乡新胜村擒获了另一名逃犯王大民。
2014-09-11
17时许,延寿县看守所“9.2”逃脱案件中最后一名逃犯高玉伦落网,至此3名逃犯全部到案。
2015-04-28
9时许,哈尔滨延寿县看守所“9.2”逃脱案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15-11-13
庭审宣判结果:高玉伦、王大民死刑,李海伟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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