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阅读新闻

湖北抢生二孩家庭起诉卫计局 要求不缴抚养费胜诉

[日期:2016-08-20] 来源:www.zfxw.com.cn-  作者: [字体: ]
广告联系电话/微信:15652113111

  “抢生”二孩家庭是否该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终于有了较明确答案。

  8月18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获悉,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已于7月2日作出行政判决书,要求被告黄石港卫计局撤销对原告蒋先生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这份决定书曾认定蒋先生的第二个孩子为“超生”,并对蒋先生征收社会抚养费96120元。

  “单独二孩”政策实施后,一些在政策出台前生下“二孩”、但未被处罚家庭,政策出台后是否应该被追罚,引发关注。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此前报道,浙江多对“单独夫妻”因“抢生”被罚,状告卫计部门,一、二审败诉后,申诉到浙江省高院,最终被高院裁定再审。

  “全面二孩”实施后,由于政策覆盖的人群更大,“抢生”问题更加凸显。对许多在“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前生育二孩但未被处罚家庭来说,“全面二孩”实施后是否应该被追罚,正在等待一个清晰的裁决。

  浙江多起“抢生”案件代理律师,长期关注计划生育问题的吴有水告诉澎湃新闻,黄石市的这次的判决结果具有标志意义,它将提醒卫计部门和一些尚未判决的“抢生”案件,在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再认定公民生育的“二孩”违法已无法律依据。

  8月16日,黄石港卫计局向澎湃新闻确认了这一判决结果,并表示不服,目前已经提起上诉,开庭时间未定。

  法院:支持原告撤销征收抚养费诉求

  当事人蒋先生与曾女士系湖北黄石“单独”夫妇(夫妻双方一人为独生子女),他们的第二个孩子出生于2013年10月30日。孩子出生13天后的2013年11月12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表决通过“单独二孩”政策,即夫妻双方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曾女士告诉澎湃新闻,她的“二孩”出生后5天左右,当地卫计局工作人员到她家进行调查。2014年和2015年期间,卫计局工作人员又连续多次上门调查。但未做出处罚决定。

  中央出台“单独两孩”政策后,各地陆续完善地方政策。2014年3月27日,新修订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可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同日,湖北省卫计局下发《省卫生卫计委关于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通知》。

  但蒋先生的第二个孩子并未随着政策的放开而合法。2015年6月29日,黄石港卫计局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为蒋先生的第二个子女是在“单独二孩“政策发布前出生,适用的是2009年修订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属于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并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96120元。

  蒋先生不服。2015年12月底,他和妻子将黄石港卫计局告上法庭。

  2016年7月2日,黄石港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原告蒋先生和妻子要求撤销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规实施以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规实施以后,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一般遵循程序法从新、实体法从旧的原则,但是,如果适用新法规对保护行政相对人权益更有利的应做例外处理。”

  判决书说,“因2014年3月底修订出台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新旧法规的衔接与适用未作出明确规定,包括未对‘单独夫妇’在新法规施行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情形作出追征规定,考虑到被告黄石港卫计局作出征收在新法规实施后,参考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及行政诉讼中的谦抑原则,应认定使用新法规显然对保护两原告的权益更为有利。”

  蒋先生告诉澎湃新闻,他们并没有请律师援助,也没有想到此案会胜诉。对于这一结果,他感慨“幸运”。

  8月17日,黄石港卫计局一位刘姓工作人员向澎湃新闻证实了上述一判决结果,并表示对法院的判决不服,该局已经提起上诉。

  不过,吴有水对类似案件较为乐观,他说,目前已经一审判决的这两起“抢生”案是一个积极信号,这一结果或将成为一个标志,影响其他类似案件的判决。对于二审,他表示被告胜诉的概率不大。

湖北抢生二孩家庭起诉卫计局 要求不缴抚养费胜诉

湖北抢生二孩家庭起诉卫计局 要求不缴抚养费胜诉

  黄石港区行政判决书。受访人蒋先生 供图

  胜诉有先例

  “单独二孩”政策实施后,许多在政策出台前生育二孩的“单独夫妻”,在收到卫计部门的罚单后,许多人表示不服,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浙江台州章榮真、李善霞是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妇,第二个孩子于2012年7月出生。 2014年7月11日,当事人所在地玉环县人口卫计局仍然对章榮真、李善霞夫妇发出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征收其社会抚养费13万元。夫妻二人不服,将玉环县人口卫计局告上法庭。

  该案一、二审原告均败诉,后又申诉到浙江省高院。2015年8月10日,浙江省高院对该案件申诉作出裁定,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将由浙江高院进行再审。不过,裁定做出一年多,再审仍未开庭。

  但澎湃新闻注意到,“单独”夫妻“抢生”被征收社会抚养费,当事人告卫计部门并胜诉的情况,已有先例。

  中国裁判文书网的一份判决书显示,湖北省武穴市“单独”夫妻刘亭和石媛夫妇于2012年生下第二个孩子,2014年8月8日,他们收到所在地黄梅县卫计局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被罚85608元。

  武穴市人民法院认为,黄梅县卫计局于2014年8月18日对原告作出的抚养费征收决定,依据的是修改前的地方法规,法律依据不充分。最后,法院判令黄梅县卫计局撤销此前对刘亭、石媛夫妇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全面二孩后“抢生”问题凸显

  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由于政策覆盖面更广,“抢生”问题更为凸显。

  2016年1月11日,国家卫计委相关负责人在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会上表示,对于2016年1月1日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前,违反法律法规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已经依法处理完成的维持处理决定,尚未处理或处理还不到位的,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地方人大、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办法,依法妥善处理。

  但“抢生”家庭究竟是应当被继续追罚还是免于处罚,各地并未明确表态。

  与此同时,一些“抢生”家庭则收到了卫计部门送达的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而不服卫计部门征收决定的家庭,则加入到了司法维权的队伍。

  4月28日上午9时,被称为全国“非独家庭诉社会抚养费征收第一案”湖北监利女子黄艳芳和其丈夫起诉监利县卫计局案,在监利县人民法院开庭。黄艳芳和丈夫都不是独生子女,她于2015年5月生下第二个孩子,2016年1月11日,黄艳芳家收到监利县卫计局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其被征收社会抚养费98700元。

  原告代理律师燕文薪认为,新修订的《人口与卫计划生育法》已于2016年1月1日生效,其中第18条规定了中国公民可生育2个子女,而监利县卫计局在新法生效之后,对黄艳芳夫妇生育二孩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其行政行为缺少法律依据。

  目前该案一审尚未判决。

  吴有水对澎湃新闻表示,不管是久拖不决的浙江章榮真案,还是判决仍未下来的“非独家庭诉社会抚养费征收第一案”,其审判过程都可见法院对这类案件的谨慎和重视,他对类似诉讼的前景表示谨慎的乐观。

本文地址:http://www.zfxw.com.cn/Fayuan/2016-08/6547.htm,转载请注明出处。

打赏
收藏 推荐 打印 | 录入:admin | 阅读:2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 (0)
表情: 表情 姓名: 字数
点评:
评论声明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内容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