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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看守所获“小道消息” 检举3强奸嫌犯获减刑

[日期:2016-09-12] 来源:www.zfxw.com.cn-  作者: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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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商报 合肥网 无线合肥讯 去年5月8日凌晨,合肥大通路一烧烤店门口,温某某与人发生冲突,随后竟然拿出一支手枪,因找不到与其冲突之人,用枪托击伤坐在此处吃饭的无辜食客(本报曾报道)。温某某一审被瑶海区法院判处3年有期徒刑,其不服判决上诉。近日,合肥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温某某因在看守所内检举了3名强奸犯,构成立功。

一审被判3年有期徒刑

男子温某某,肥东人,41岁。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温某某于去年5月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

瑶海区法院一审查明,去年5月8日凌晨1时许,温某某酒后在大通路龙虾一条街,先持烧菜用的勺子无故砸打陆某所驾驶出租车的后备厢,并追赶陆某。后从路边的银灰色越野车上取出一把仿制式手枪追逐陆某,陆某见状遂离开现场。随后,温某某用手枪枪托将正在吃夜宵的徐某后脑勺砸破。警方在案发现场扣押手枪1把及子弹4发。经鉴定,该手枪可发射与口径相适应的制式六四手枪弹,认定为枪支。

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诊断为作案时其处于普通醉酒状态,法定能力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瑶海区法院认为,温某某在公共场所酒后无事生非,持枪支随意追逐、恐吓他人,又持枪支随意殴打徐某,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温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属累犯,应从重处罚。温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检举强奸犯二审减半年

温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据了解,案发后,温某某亲属已赔偿了徐某经济损失1万元,并得到徐某的谅解。在二审期间,其亲属又赔偿另一被害人2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另外,温某某认为,其有立功表现。

据了解,温某某归案后,在看守所羁押期间与同监室在押人员交谈中得知完某、吴某某、唐某某对他人实施强奸犯罪的情况,温某某于今年5月28日向管教干部检举揭发。

经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立案调查,现已将三人抓获归案,目前该案正在侦查中。合肥市中院认为,温某某归案后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近日,合肥市中院终审判决,温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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