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上,原告王先生提交了购车发票、合格证、登记证、购置税发票、行驶证、保险费发票、尾灯照片。
奔驰公司:尾灯是开放设计 蚊蝇为使用中进入的
庭上,被告北京奔驰公司称,在王先生没有将涉案车辆提交法庭监控的情况下,不能证实涉案车辆的尾灯内存在苍蝇。
在假设涉案车辆存在苍蝇的情况下,被告北京奔驰公司答辩称,首先奔驰公司出厂的车辆时合格产品,不存在质量瑕疵。涉案车辆在出厂前经过严格的质量检测,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王先生在提车的时候进行了包括外观的一系列检查,既然当时没有发现外观问题,证明尾灯并不存在苍蝇。
其次,所谓质量瑕疵,是指出卖所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品质,以至于不适合合同目的或致使其价值及效用减少。质量缺陷是指产品质量“未满足与预期或规定用途有关的要求”。不论涉案车辆尾灯内存在苍蝇,均不影响车辆的使用,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质量瑕疵。
最后,尾灯中的苍蝇时使用过程中进入车灯中的,涉案车辆尾灯时有缝隙,不是完全封闭的,尾灯背面会留出相应的空隙,用来散热,蚊蝇完全可能进入。而且蚊蝇具有趋光性,故而在日常中,蚊蝇进入尾灯属于正常现象。原告王先生称苍蝇非常明显,在两年时间内毫不知请,如果苍蝇真的在车灯内存在两年,其尸体应该干化,而不是原告在庭审中提交的证据中显示的那样。
被告奔驰公司认为,原告王先生如不能证明涉案车辆在出厂时就存在苍蝇,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被告代理人出示尾灯设计图,证明有缝隙。 摄/记者 周蔚
尾灯是否封闭?
质证环节,对原告提交的涉案车辆尾灯内存在苍蝇的视频,被告表示对其真实性认可,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无法证明苍蝇是在原厂进入尾灯内的,也无法证明车辆存在质量瑕疵。
被告称,车灯不是奔驰公司生产的,只负责进行组装,通过4S店渠道进行销售,以前也没有消费者反映过类似问题,尾灯出现苍蝇是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正常现象。通过吸、夹、吹等方式就可以处理。
被告提交的尾灯设计图证明尾灯是开放设计,异物可以进入尾灯。且尾灯使用的是普通灯泡,普通灯泡容易发热,留有缝隙是为了散热,空气流通。而蚊蝇具有趋光性,所以尾灯出现苍蝇属正常现象。
对此,原告坚持称,尾灯是封闭的。
因涉案车辆不在北京,法庭需要进行现场勘验,本案暂时休庭。
作者:周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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